欺骗投保人、无理拒赔……这份保险避坑指南请收下!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16日电 (魏薇)315晚会结束了,但消费者权益保护仍任重道远。对于购买保险的消费者而言,由于保险知识的专业门槛高、厚厚的保险合同让人难以发现其中的“坑”,事后维权成本高。
中新经纬客户端梳理了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下称银保监会消保局)近3年来发布的保险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通报以及保险消费提示发现,欺骗投保人、无理拒赔、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诱导保险消费者隐瞒真实健康状况投保等问题频频被点名。你遇到过这些问题吗?
欺骗投保人
在监管发布的通报中,“欺骗投保人”可谓高频出镜,保险公司在电销和网销过程中均暴露出不少问题。
2020年3月,银保监会消保局发布通报称,人保寿险经河北、成都等6家电销中心销售的部分保单,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宣传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的“100万自驾车两全险”产品,存在以不实宣传欺骗投保人的行为。
2020年12月,银保监会消保局则通报了安心财险、保多多经纪等4家保险机构的消费者侵权案例。比如2019年1月至6月,安心财险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安享一生尊享版”产品时,宣传页面显示“首月0元”“限时特惠 首月立减**元”等内容,实际是首月不收取保费,将全年应交保费均摊至后11个月,消费者并未得到保费优惠。
银保监会消保局表示,保险机构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孟博律师在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采访时表示,《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
梳理银保监会开出的罚单不难发现,“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也是保险机构被罚的重灾区,尤其是保证保险成为被消费者投诉的重点,而这一点较为隐蔽、不易被保险消费者发现。
2019年,中华财险曾因踩雷厚本金融深陷舆论漩涡。2020年4月,银保监会消保局公布的一则通报显示,2019年5月以来,中华财险保证保险投诉集中爆发。中华财险上海分公司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包括: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等。
通报指出,中华财险向监管部门报送的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的被保险人与实际被保险人不符,违反了《保险法》相关规定。“上述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通报称。
今年1月,人保财险也被监管点名通报。根据通报,2018年3月,人保财险总公司授权其广东省分公司与某集团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为该集团旗下平台的借贷业务提供“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障,投保人为该集团旗下平台借款人,被保险人为资金出借人,保险金额为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
该案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问题包括:承保后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未发送投保成功短信;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以及使用已废止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通报指出,人保财险在承保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中,未对任何单一保单的保险费率进行核定,直接采用该集团对单一客户进行差异定价后推送给人保财险的保险费率数据进行收费、承保。
无理拒赔或未按法定时限履行理赔义务
提到保险理赔,有网友曾调侃道,保险只有两个不赔,这也不赔,那也不赔。尽管只是一句调侃,但也流露出消费者对于保险理赔难的担忧,近年来,监管通报中对于理赔服务的投诉也多有提及。
比如上述涉及中华联合财险的通报中指出,该公司上海分公司未在收到消费者理赔申请后告知消费者理赔程序和所需材料,也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赔偿的核定,违反了《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9年11月,银保监会消保局公布了对易安财险的通报,2019年6月至8月,银保监会受理投诉反映易安财险的理赔时效问题,共涉及理赔案件270笔。
通报称,经查,234笔赔案存在理赔核定超期限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在消费者提供理赔证明和资料后,易安财险未在30日内对赔案作出核定,违反了《保险法》规定。超期核定的234笔赔案平均核定时间55日,其中,180笔核定时间在31-60日,42笔核定时间在61-90日,7笔核定时间超过90日,5笔至银保监会调查时仍未作出核定。
孟博律师指出,《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诱导隐瞒真实健康状况
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时,最重要的一点是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理赔纠纷中,不少投保人都是由于未如实告知被保险公司拒保。
早在2018年6月,银保监会曾就该问题发布《关于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的保险消费提示》指出,不轻信销售人员误导宣传。
“在销售过程中,您可能会遇到个别保险销售人员以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将面临增加保费、拒绝承保等为由,诱导保险消费者隐瞒真实健康状况投保。”上述消费提示称,在这种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易产生理赔纠纷,保险消费者可能得不到保险赔偿或给付,使得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上述消费提示表示,如实告知是保险消费者的法定义务。《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按照规定条件有权解除合同。
银保监会提示称,如确因时间久远等记不清某些健康情况,可及时查询就诊记录、诊断报告等相关诊疗资料,避免因健康状况告知不准确,影响保险合同效力。(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蔡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