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保业务新规来了!高风险存量业务设6个月过渡期
继2017年原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试行期限3年后,5月19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新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防范信用风险通过“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向保险行业大范围传递,保险公司却成为风险的最后接盘人。
银保监会表示,主要修订内容有三大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如,提出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等经营资质要求;进一步压缩整体和单个履约义务人的承保限额;明确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等独立风控要求;明确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等流动性管理要求。
二是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针对销售不规范问题,提出承保可回溯、强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针对费率高问题,提出消费者可承受的经营原则;针对催收不规范问题,明确严禁催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委外催收机构管控并制定准入退出机制等要求。此外,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办法》明确禁止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提供信保业务的行为。
三是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办法》通过设置弹性承保限额的方式,引导有能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业务类型,扩大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领域。
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净资产设定硬指标
在《办法》中,银保监会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还明确了以偿付能力、净资产为设定业务红线。
在偿付能力方面,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在净资产红线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鼓励保险公司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支持力度;
保险公司承保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进一步压缩针对个人信贷的承保规比例和承保规模。
此外,该《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已确定的业务,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这意味着,此前保险公司通过与第三方放贷机构签订“抽屉协议”,作为通道方收取固定“通道费”的做法不被允许。
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信保业务运营方面,银保监会也要求,保险公司应由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在官网显著位置对保险产品、保单查询链接、客户投诉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互联网机构等内容进行披露;同时要求合作的互联网机构在业务网页显著位置对上述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在履行保险合同上,《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要求,在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做出核定、以及赔付或拒赔决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信保业务保单中明确全国统一的投诉、理赔电话。
如果需要进行追偿,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催收追偿工作,对于委外催收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部门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化解风险,避免发生群体性、区域性事件。
保险公司频频踩雷保证险
近年来,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导致消费金融风险、小微企业借贷风险不断向保险行业传递,不少保险公司成为金融风险的“最后接盘者”,甚至导致巨额亏损。
最早在2016年,浙商财险曾因“侨兴私募债”逾期事件踩雷,巨亏达20亿元,监管层更是曾经停止其保证保险业务资质一年、罚款202万元,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溯,九位高管被问责,时任总经理被撤职,为保险全行业都敲响了警钟。
此后,长安责任险、中华财险、中国人保财险等多家财险公司却并未因此吸取教训,为追求保费快速增长,纷纷选择承保巨额高风险的个人网贷履约险,在网贷行业雷潮过后,因合作的第三方P2P平台暴雷等而陷入巨额赔付。
以中国人保财险公司为例,2019年,中国人保的信用保证保险收入高达227.67亿元,近三年来持续翻倍增长,成为近年来中国人保营收增长最快的险种,但2019年,人保财险单一险种却亏损高达28.84亿元,这是由于人保财险承保的巨额履约险为网贷行业风险高额坏账兜底,甚至为网贷虚假资产承保的最后买单人。
针对现存高风险的保证险业务,《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银保监会预计,《办法》通过设置弹性的承保限额,促使保险公司调整当前业务结构,预计融资性信保业务中个人消费类业务占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业务占比有所提高,未来,在信保业务存量风险逐步消化的同时,增量业务风险也将得到进一步控制。
(责任编辑: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