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齐下做好保险消费者的守护人
“没有任何免赔,没有任何门槛。花多少,保险公司给咱们报多少”“监管机构已统一发文,今后保险费率要上调”“购买返还型健康保险最后机会”“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调整”……如果您关注过保险产品,对于上面的话一定不会陌生,但这些话究竟是真是假,一般消费者却无从判断。
2018年11月,银保监会首次发布6类常见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将诸如上述夸大保险责任,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等典型案例公布于众,以案说险,让消费者明明白白买保险。
近几年,在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的转型过程中,保险业形象也出现了回升。这一难能可贵的变化,离不开保险市场每一方的努力。作为保险业的“看门人”和“守门人”,银保监会三管齐下,从源头治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加大对消费者风险提示力度
“三管齐下”的第一“管”,便是加大对保险消费者风险提示力度。
《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保险消费者,对于银保监会发布的6类常见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他们每个人都遭遇过。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李女士对《金融时报》记者说:“在6类典型案例里,我遇到过两三类。希望有关部门继续发布这种消息,曝光这些骗术。”
“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发布保险消费风险提示是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保险消费者知情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减少保险消费纠纷、提高保险消费者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防范保险消费风险聚集的有效措施。”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正因如此,银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在风险提示方面更为主动积极。比如,在大学生新学期开学前,针对部分保险营销员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发布“大学入学要求考生有保障型保险交费记录”“保险慢慢走向强制型”等不实信息,及时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大学生提高警惕,谨防此类销售误导行为。
又如, 在寿险公司“开门红”销售高峰期,针对有的保险销售人员为冲业绩,以“即将停售”“限时限量”“产品打折”等概念向消费者推销产品,诱导消费者购买“开门红”产品,银保监会在“开门红”启动之时便发布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要谨防风险,不盲目跟风冲动消费,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合理安排保险保障。
及时披露风险、及时回应关注,银保监会以“权威人士”的身份进行提示,在切实增强保险消费者风险识别能力的同时,也大大提升了保险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
加大对违法保险机构处罚曝光力度
“三管齐下”的第二“管”,是加大对违法保险机构处罚与曝光力度。
银保监会成立后,对保险机构开出第一张罚单的原因就是欺骗投保人:某大型寿险公司培训课内容含有夸大保险责任的表述,并将之挂于内网,供公司内外勤及销售人员使用。
这张罚单传达出两个信息:一是保险机构在主观上就存在欺骗保险消费者的意图;二是监管者对于欺骗保险消费者的行为绝不姑息。
此后一段时间,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保险中介机构、银行等销售渠道,其被处罚、被重罚的主要原因均涉及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特别是针对银行欺骗投保人、客户信息不真实、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错误介绍保险期限、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处罚的数量明显增加,处罚的力度明显加大。这凸显出自银保监会成立后,面对银行这一重要销售渠道也是销售误导较严重的渠道,监管不再鞭长莫及。
通过正面引导、反向倒逼、过程跟踪,保险机构对于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关注度也在不断提升。“现在,消费者是否满意与经营效益优劣对我而言同样重要。”一家寿险公司负责人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
加快补齐制度短板
就在近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简单类比,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这也是“三管齐下”的第三“管”,即补齐制度短板。
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为此,银保监会补齐制度短板,从制度层面力促消费者保护更加系统、全面、持续长效。
仅在今年,银保监会就出台多项制度。比如,2月出台《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不得利用中介渠道开展违法违规活动。与此同时,要求完善中介渠道业务合规监督,再次强调了保险公司对中介渠道种种行为不可不闻不问。
又如,4月正式实施《保险术语(GB/T 36687-2018)》,这部保险业标准用语“词典”,有利于帮助社会公众对保险知识的理解,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保险产品、条款和保险机构提供的各项保险服务,有助于提高消费者对保险的满意度、提升保险行业形象。
补短板仍在进行中。
为推动人身保险公司利用新技术创新服务形式、改善消费者体验,银保监会于5月底发布《关于修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其中有关回访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将电子化回访作为和电话回访同等优先的回访方式。
“随着监管补短板的深入,制度建设已经逐步从要求相关各方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转向以消费者为中心优化服务。”一位业内专家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接下来,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将继续在引导保险机构强化服务意识的同时,增强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
(责任编辑:魏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