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人寿保定违法遭罚 在微信群编发假宣传信息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冀银保监保罚决字〔2019〕2号)显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保定中支”)存在在微信群编发内容不实的保险营销宣传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李双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责令改正,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决定对中信保诚保定中支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李双存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冀银保监保罚决字〔2019〕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营业地址:保定市新市区朝阳南大街1号保定茂业中心写字楼3601-3616
负责人:高显林
当事人:李双存
身份证号:13022319861202XXXX
职务: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业务发展部主管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兴源道兴源里凤凰园公寓106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保定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信保诚保定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微信群编发内容不实的保险营销宣传信息。
当事人李双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微信群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责令改正,我局决定对中信保诚保定中支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李双存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河北保监局代章)
2019年3月8日
(责任编辑:田云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