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财险徐州违法领两张罚单 未按条款规定承保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16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徐州市分公司”)存在未严格执行经备案的条款费率的违法行为。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责令其改正,并处17万元罚款。此外,时任农业保险事业部/三农保险事业部经理马力被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
经查,中国人保财险徐州市分公司承保的蔬菜大棚保险、育肥猪养殖保险未按条款规定承保。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严格执行经备案的条款费率的行为,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责令中国人保财险徐州市分公司改正,并处17万元罚款。
马力时任农业保险事业部/三农保险事业部经理,对上述未严格执行经备案的条款费率的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
《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5号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地 址:建国东路17号
主要负责人:郭春芳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原江苏保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承保的蔬菜大棚保险、育肥猪养殖保险未按条款规定承保。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保险条款及费率文件、保单承保资料、保单业务系统承保轨迹、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严格执行经备案的条款费率的行为,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17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9年2月25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6号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
被处罚人:马力
身份证号:32038219650830****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府城阁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原江苏保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 ,该公司承保的蔬菜大棚保险、育肥猪养殖保险未按条款规定承保。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保险条款及费率文件、保单承保资料、保单业务系统承保轨迹、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你时任农业保险事业部/三农保险事业部经理,对上述未严格执行经备案的条款费率的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9年2月25日
(责任编辑:田云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