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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人寿天津两宗违法副总遭罚 编制提供虚假资料

2019年03月01日 16:2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显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天分”)存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两宗违法行为,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合计罚款13万元。此外,副总经理徐红斌、陈松、张松、回茜共四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经查,国华人寿天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提供虚假资料:

  一是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二是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存在“建工险业务投保日期晚于起保日”问题。时任银行保险部负责人陈松,时任多元业务部负责人张松,时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徐红斌,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存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问题。时任运营部负责人回茜,时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徐红斌,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综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作出如下处罚:

  1.国华人寿天分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该公司罚款12万元,对时任银行保险部负责人陈松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时任多元业务部负责人张松警告并罚款1.5万元,对时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徐红斌警告并罚款1.5万元。

  2.国华人寿天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的行为,违反《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根据第三十四条,对该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时任运营部负责人回茜警告并罚款0.5万元,对时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徐红斌警告并罚款0.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回访的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

  当事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国华人寿天分)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与西安道交口君隆广场2-1101

  主要负责人:杨新章

  当事人:徐红斌

  职务:时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当事人:陈松

  职务:时任银行保险部负责人

  当事人:张松

  职务:时任多元业务部负责人

  当事人:回茜

  职务:时任运营部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华人寿天分涉嫌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8月24日,原天津保监局对国华人寿天分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国华人寿天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提供虚假资料

  一是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二是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存在“建工险业务投保日期晚于起保日”问题。

  时任银行保险部负责人陈松,时任多元业务部负责人张松,时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徐红斌,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存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问题。

  时任运营部负责人回茜,时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徐红斌,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1.国华人寿天分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该公司罚款12万元,对时任银行保险部负责人陈松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时任多元业务部负责人张松警告并罚款1.5万元,对时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徐红斌警告并罚款1.5万元。

  2.国华人寿天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的行为,违反《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根据第三十四条,对该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时任运营部负责人回茜警告并罚款0.5万元,对时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徐红斌警告并罚款0.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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