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三星人寿天津分公司违法遭罚 编制提供虚假资料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显示,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三星天分”)存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银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对中银三星天分处以10万元罚款;对时任总经理曹旭东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时任银行保险部负责人孙磊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9月7日,原天津保监局对中银三星天分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中银三星天分存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问题。
时任总经理曹旭东和时任银行保险部负责人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银保监会天津监管局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中银三星天分处10万元罚款;对时任总经理曹旭东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时任银行保险部负责人孙磊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
当事人: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三星天分)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与长沙路交口西南侧(南京路183号)世纪都会商厦办公楼第40层
主要负责人:曹旭东
当事人:曹旭东
职务:时任总经理
当事人:孙磊
职务:时任银行保险部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中银三星天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9月7日,原天津保监局对中银三星天分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中银三星天分存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问题。
时任总经理曹旭东和时任银行保险部负责人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中银三星天分处10万元罚款;对时任总经理曹旭东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时任银行保险部负责人孙磊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田云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