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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百万拒赔案"终审 法院:拒赔理由正当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5月17日 10:30
梁书斌
    被自己私藏的枪支走火击中头部死亡的王某,生前曾投保近百万元,其死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金,王某的女儿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和保险代理人李某告上了法庭。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正当,驳回诉讼请求。

    2002年5月至12月,王某通过保险代理人李某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等共四份保险,保险金额合计为95.34万元,身故受益人为他的女儿。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平安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身故,平安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2003年9月19日19时30分左右,王某与其朋友带领七名工人为某酒楼天棚做防水。王某在调电焊机时,其随身携带的手枪走火,击中自己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23时许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局技术部门鉴定,该枪是联邦德国产道具枪改制的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公安局认定,王某生前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但人已死亡,此案侦查终结。

    2004年2月18日,王某女儿委托保险代理人李某向平安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004年4月29日,平安保险公司做出理赔决定,认为王某的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给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退还现金价值和未满期保险费5527.89元。

    2004年12月2日王某女儿以其父系意外原因死亡,平安保险公司拒赔无依据为由,向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安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95.43万及利息,并要求保险代理人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道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被保险人王某已经死亡,无法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公安局的侦查结论表明,被保险人王某属于故意犯罪范畴。平安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王某女儿的诉讼请求。

    判后,王某女儿不服原审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哈尔滨市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