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区保中心提供的参保人员医疗费交接单。
·定点医院的疾病证明书、单位证明和单位开户银行帐号、本人身份证明。
·首次申请理赔时,应提供指定医院出具的该保险年内历次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医疗费用有效凭证(单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信院出院小结、IC卡等,再次理赔时,则只需提供当次的上述各项凭证和证明。属于门诊特殊病种的还需提供相关病历。
·因病情和定点医院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手续办理,超过基本医院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者,应经区财政局审批后方可经住院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先予垫付,待医疗终结后,凭上述各项标据证明报区财政局核实后拨给,未给批准,其一切费用自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