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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本养老险的新内涵:多缴费者就可以多获益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0月26日 10:56
    3月6日,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重庆市劳动保障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新政策: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为20%。

    据悉,新统一缴费标准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另据了解,在新标准出台之后,重庆市主城区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激增,与此同时,对新政策感到迷惑不解的人数也直线上升,为此,3月16日,重庆市社保局有关人士就其中重点部分向记者做了详细解读。

    增加了缴费金额,退休后享受的退休金待遇也将更高。

    缴费基数的统一

    新政策中关键词实际上只有两个:“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理解新政策的内涵,也必须由这两个词入手,因为参保人员每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就是:月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在新政策出台以前,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并未统一,参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在参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基础上,选择60%至300%之间浮动,即最低可以按照职工月平工资60%,最高可以按照300%的基数缴纳保费,而新政策出台之后,个人缴费的基数统一调整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

    这次缴费基数的统一,改变了以往自由选择的浮动区间。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很显然月缴费基数的增加与保险费增加成正比,倘若之前选择的缴费基数低于100%,则新政策之后,所缴保费就会增加,而之前选择的缴费基数高于100%,则意味着所缴保费的降低。但社保局人士表示:“目前我市大部分个人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基数较低。”

    正是由于考虑到个人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基数较低现状,新政策为了达到平稳过渡到统一标准的目的,出台了一个“五年过渡方案”:即2006年开始,对缴费有困难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可以由60%——100%之间进行选择;2007年,最低基数可选择为70%(至100%),2008年最低基数为80%,2009年最低基数为90%,到2010年及以后,所有参保人的缴费基数均统一为100%。

    社保局人士分析指出,“影响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重要因素,就是缴费年限与缴费基数,这两者均与退休后的养老金成正比,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

    缴费比例上调2%

    影响个人参保人员的保险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缴费比例,在此前,个人缴费比例,是缴费基数的18%,举例而言,假定原月缴费基数为100元,则月缴费金额为18元。而新政策发布之后,缴费比例统一调整到20%,也就是说,倘若以100元的缴费基数为例,月缴费金额调整后就是20元。

    与缴费基数与退休后享受养老金的受益情况相同,社保局人士指出:“缴费越多,所享受的退休金待遇越高,这都是成正比的。调整了缴费比例,很显然是增加了缴费金额,顺理成章的,退休后享受的退休金待遇也将更高。”

    为了说明新政策带来的变化,社保局人士还举了个例子:“按照2005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6630元计算,2006年的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是: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832元整),乘20%的缴费比例,月缴费金额则为166.40元,而按照100%缴费基数(1386元),月缴费金额则为277.20元。”

    新政策激发了人们的参保热情。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