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北京市上调了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其中,退休人员的月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从563元增至620元,每月增加了57元。
昨天,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此次调整的范围包括企业(含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非企业单位)退休、退职、退养人员,以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占地农转工人员。
具体调整办法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占地农转工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从563元调整为620元。退职人员的月退职生活费最低标准从488元增至537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从443元增至487元。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包括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发放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按月领取的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费,以及按基本养老金调整规定增加的养老金及各项现行规定的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对于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单位,所需费用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