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张丽宾在今天出版的人民日报海外版撰文指出,今后要完善中国就业保障制度,必须完善失业保险、失业救济和失业福利制度,完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完善财政就业保障支出体系,加强《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就业保障的立法工作。
张丽宾指出,完善失业保险、失业救济和失业福利制度的具体措施包括: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使得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生活水平与失业前的差距不要太大;缩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促使失业人员尽快就业;改革缴费制度,规定缴费基数的上下限,高于缴费基数一定比例的,高出部分不缴费;低于缴费基数一定比例的,免除缴费义务,享受保险待遇;完善就业登录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以常住地登记为原则,无论是否当地城镇户籍,都允许进行就业登录和失业登记;体现就业导向性,应主要采取服务救助和以工代赈的救助形式,辅之以现金救助和实物救助;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衔接,允许领取失业救济的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
完善失业福利制度最主要的是将就业保障的公共设施普及化,如教育培训设施、公共就业服务设施、社区资源等。使包括失业者在内的劳动者能够普遍享受到各类公共服务。
张丽宾说,根据中国国情,积极就业政策在帮助失业人员获得就业机会的同时,应重点帮助不稳定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此外,需要对各种积极就业政策的具体做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并做好各项积极就业政策之间的分工与衔接;并通过立法使其制度化。
张丽宾还建议,建立财政就业保障预算制度,做好每年的就业保障工作规划,依此安排财政预算,并严格执行;广开资金来源,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保障资金投入;中央政府应调整支出结构,向困难地区提供就业保障转移支付;建立相应的基金监管制度,保证资金使用的效率。
另外,还须加强《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就业保障的立法工作。在相关立法中明确就业保障的平等、无歧视原则,明确就业保障的财政支出等一系列相关重要问题,尽快通过立法实现就业保障制度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