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管理层运作
(一)健全运作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管理层工作规则,明确管理层职责,清晰界定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关系。
保险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其责任不因其它管理层成员的职责而减轻或免除。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完善董事长与总经理设置,健全制衡机制。
(二)强化关键岗位职责
1、总精算师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总精算师职位。
总精算师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并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风险隐患。
总精算师应当参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产品开发、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合规负责人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职位。
合规负责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并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违规行为。
合规负责人负责公司合规管理方面的工作,定期就合规方面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改进建议。
(三)建立相关工作部门
为加强内控、风险和合规方面的工作,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以下职能部门。
1、审计部门
审计部门负责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进行审计,对内控进行检查并定期提交内控评估报告。
审计部门应当是独立的工作部门,专职负责审计工作。
2、风险管理部门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并定期提交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经理或其指定的管理层成员审核并签字认可。
风险管理部门既可以是专职工作部门,也可以是由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的综合协调机构。
3、合规管理部门
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和对外投资等重要业务活动进行合规审查,对公司管理制度、业务规程和经营行为的合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并提交合规报告。合规报告应当经合规负责人审核并签字认可。
合规管理部门应当独立于业务和财务部门。业务规模较小、没有条件成立专职合规管理部门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其它方式强化合规管理职能。
五、加强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
(一)关联交易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关联方的界定、报告与确认,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定价方式,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表决回避制度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后报董事会批准。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披露财务、风险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六、治理结构监管
(一)资格管理和培训
保险公司股东的资质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按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查。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或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撤换或取消其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加强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培训。
(二)非现场检查
1、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三十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
2、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内控评估报告。内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3、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投资风险、产品定价风险、准备金提取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
4、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合规报告。合规报告应当包括重大违规事件、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三)现场检查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的治理结构检查,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四)沟通机制
中国保监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列席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股东反馈监管意见。
七、其它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股份制保险公司。其它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实行。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状况,修订公司章程,逐步落实本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发展实际,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督导,推动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