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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 关联交易成为监管重点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01日 08:41
尚晓阳
    保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的步伐逐步加快,在年初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后,配套政策将陆续出台。其中,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制度等都是市场关注的焦点。

    近日,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下发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的征求意见稿。有关人士表示,下一步还要出台关于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合规责任人、高管人员培训、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等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成监控重点

    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越来越重要。《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和被保险人利益。

    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过去保险公司的投资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和国债,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拓宽,未来保险公司与股东的关联交易会越来越多,自然会成为监管部门的监控重点。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关联方,分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关联交易活动主要包括保险资金的委托运用和管理、保险资产的处置、再保险的分入/分出、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接受的资产评估等服务、担保、债权和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对于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

    独董不得在同类保险公司任职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从程序性上对独立董事做了规范,包括提名、选举和罢免的程序。

    根据《办法》,独董年龄不得超过70岁,不得在其他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任职,且不得同时在三家以上经营非保险业务的企业担任独董。独董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独董就职前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就其独立性发表声明。独董被撤消任职资格的,保监会将在指定媒体上给予公布。

    保监会有关人士指出,由于保险公司是高负债经营,因此其独董除了要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还要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在职权上,《办法》规定,独董应对下列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意见:重大关联交易;提名、任免董事以及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利润分配方案;投资、担保、租赁、资产买卖等重大交易事项等。

    公司是风险控制主角

    保监会有关人士强调,过去以监管部门的市场监管为重点,效率不高,且屡罚屡犯。今后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做好内部的风险防范,形成自身良性发展的机制。配套政策对保险公司建立相关体系给出指引。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建立三级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保险公司董事会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保险公司总经理就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应建立独立垂直、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