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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费率市场化破冰 短期健康险试水浮动费率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18日 06:42
马天池
    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实行费率浮动管理,而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也可以对产品参数进行调整。据了解,这是在人身险产品中首次允许实行费率浮动。此前,“费率市场化课题组”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寿险费率市场化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可能会首先开放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和定期保险等非利率敏感型产品。

    据了解,费率市场化主要包括四个制度安排,保险公司决定费率、监管机关制定责任准备金最低标准和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以及完善精算责任人制度并逐步过渡到指定精算师制度,而技术工作的核心就是偿付能力监管。

    先在健康险上尝试进行费率浮动,可以有利于保险公司探索和积累一定的费率管理经验,对于市场的影响和震动也会相对较小。

    9月1日起施行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可以进行费率浮动。费率浮动是指,保险公司销售产品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合理确定具体保险费率。第18条规定,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可以对产品参数进行调整。产品参数是指,保险产品条款中可以根据投保团体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的保险金额、起付金额、给付比例、除外责任、责任等待期等事项。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将费率可浮动的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办法和范围,并由精算责任人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而对保险公司将产品参数可调的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产品参数调整办法,并由精算责任人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其中,保险公司销售产品参数可调的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根据产品参数调整办法计算相应的保险费率,且产品参数的调整不得改变费率计算方法以及费率计算需要的基础数据。而保险公司销售产品参数可调的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如需改变费率计算方法或者费率计算需要的基础数据的,应当将该产品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