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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答问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17日 21:55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问:您能否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商业健康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幸福。当前,健康保险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险工作,多次对健康保险的发展做重要指示。在前不久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中明确提出,“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中国保监会十分重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就,为下一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主要表现在:一是覆盖人群逐步扩大,业务规模迅速增长。据统计,健康保险保费收入2002年以来年均增速为37%,2005年实现保费收入312亿元,累计承保2.5亿人次,承担保险金额13万亿元。2006年上半年,健康保险保费收入193.73亿元,同比增长21.23%。二是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市场体系不断完善。截至2005年底,有42家寿险公司、35家财险公司开展了健康保险业务,人保健康和平安健康等4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先后开业,形成了多种主体共同经营健康保险的局面。三是产品供给日益丰富。健康保险产品近千种,不仅包括医疗费用补偿型、住院津贴型、疾病保险产品、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风险保障产品,还开展了健康管理服务,对缓解“看病贵”、“看病难”起到积极作用。如中国人寿“两康”产品自开办以来累计赔付约42亿元,尤其深受农村群众的欢迎。2005年,全国健康保险业务的赔款与给付支出108亿元。四是积极服务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保险业的影响和地位不断提升。保险公司开办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贫困居民重大疾病保险并参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2006年上半年,5家商业保险公司在 8个省(区)的62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民医疗保险工作,涉及的参合农民1874万人,试点地区平均参保率为86%。

    但总体而言,健康保险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整体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产品同质化现象突出、医疗保险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外部经营环境还有待改善等问题,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与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和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不相适应。

    健康保险独特的风险特征对专业化经营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制定专门的监管法规。同时,为了防止因经营健康保险主体不同而导致监管尺度不一,影响监管效果,也需要统一的业务监管办法。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从2005年初就开始起草《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经过一年半的时间和反复征求业内外意见,在近期获得通过,由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签发颁布实施。

    记者问:如何评价《办法》出台对规范和促进我国健康保险发展的重要意义?

    答:《办法》是我国保险业第一部专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部门规章,对于促进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推动产品创新、规范市场行为、保护被保险人权益和改善外部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一是《办法》对健康保险业务经营做出全面而系统的规范,从产品类型、经营条件、产品设计、产品销售、精算和再保险等方面确立了我国健康保险经营的基本制度,将极大地提高我国健康保险经营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程度。二是《办法》凸现了专业化经营理念,要求经营健康保险的公司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以及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等,对进一步推动我国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三是《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和销售等方面的责任,突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产品创新。四是统一了包括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寿险公司、财险公司等健康保险业务的监管尺度。五是加强了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的合作,注重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有利于改善健康保险的经营环境。
 
来源: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