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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监管与被监管者共舞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5月25日 07:37
杨崇伟

    王宪章:偿付能力监管是核心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董事长王宪章认为,对于快速成长期的中国保险业来说,一个有效的、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监管体系,是实现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王宪章分析,由于市场规模在迅速扩大,市场主体在迅速增加,政府监管难以事无巨细、包揽一切,而应当将有限的监管资源配置到关键环节上,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可以更有效地把住风险控制的最根本防线,提高监管效能。

    王宪章同时认为,健全的公司治理是保险监管体系有效性的基础。公司治理的本质在于监督和制衡,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有效约束经营行为、强化公司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通过健全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形成自我约束和内部控制机制,可以使行业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具有坚实的微观基础,促进保险公司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有机结合。

    不仅仅是“猫鼠”关系

    “长久以来,人们一直认为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分别代表着两个不同重点,不同利益,不同优先点的集团,就象不同的行星围绕不同的轨道运行着”。意大利忠利保险公司CEO巴比诺特说,“然而这种情况已经不合时宜了,在不混淆各自所承担的不同角色的前提下,保险行业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应该更准确地描述为是一种利益一致的、合作的、伙伴的从而是相互信任的关系”。

    业内人士分析,这次保险国际论坛,唐运祥、张子欣、王宪章等国内几大保险公司老总们被安排发言可能正体现了这种“相互信任的关系”。

    王宪章表示,在全球化、市场化的背景下,保险监管在很多方面已经超越了国界,需要国际合作和协调行动;同时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已经不仅仅是政府监管部门的事情,而是保险市场相关各方的共同责任。

    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由于时间尚短,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公司在具体运作中还存在诸如诚信建设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问题,建设新型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还不宜在“粉饰太平”的状况下进行。由于市场主体增加较快、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等因素,保险市场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并且出现了一些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监管任务依然繁重。

     5月23日下午,在中方主办的亚洲区域保险监管合作会议上,来自中国、中国香港、印度、日本、约旦、韩国、中国澳门、马来西亚、尼泊尔、巴基斯坦、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等14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督官讨论通过了《亚洲区域保险监管合作北京宣言》。会后,中国保监会又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签署了保险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这一切预示着,借鉴国际经验,构建中国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实质性行动已经展开。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