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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的优惠没了 保险"优惠条款"忽悠人?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5月19日 09:29
胡清
    出租车司机老王拿着一张保险条款:应该给我30%的保费优惠。保险公司拿出了一个文件:这个优惠取消了。

    现在老王和保险公司就这样各执一纸“对峙”着。实际上,老王叫板的是各保险公司之间的“自律约定”。 

    保户:优惠说没就没

    老王是葫芦岛市的一名个体出租车司机。他介绍说,从5年前开始,自己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公司给老王的保险条款中,有这样的一段话:“如果本年度没有理赔记录,下一年度享受10%的保费优惠,优惠最高不超过30%。”

    老王连续三年没有理赔记录后,享受了下一年30%的保费优惠。

    然而今年4月末,老王上新的一年保险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国家有文件,不给这个优惠了。”

    “保险条款中优惠现在不给了,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如果保险公司不给我退回30%的保费,我就起诉他们。”老王说。 

    行业协会:缘于自律约定

    5月15日,记者来到了该保险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主管车险的张经理承认,今年没有给老王30%的保费优惠。

    张经理又把记者带到了保险行业协会,协会的女会长向记者解释了原因:今年4月,各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个“自律约定”,规定各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不得低于自律约定中的最低限价,老王的保费是按照最低限价的保费标准收取的,如果老王再依照保险条款享受30%的优惠,就突破了最低限价。

    至于制定自律约定的原因,则是为了限制各保险公司争相压低保费价格,无序竞争。

    老王提供了今年4月新签订的合同,记者惊讶地发现,上面还有那个优惠条款。 

    律师:保险公司违约

    葫芦岛市的一名律师说,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保险公司不执行,就是违约行为。

    这名律师还指出,保险公司之间的“自律约定”等于各保险企业之间的合同,抛开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行为不探讨,这个合同也不能对抗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合同,保险公司以自律约定为由不履行保费优惠的合同条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保险行业协会不是执法部门,更没有权力制定法规性文件,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以保险行业协会的说法为依据。
 
来源:华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