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只占直保的6%
200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联合致函国务院,要求借鉴国有商业银行改制经验,通过中央汇金公司向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下称"中再集团")注资扩充资本金,推动其由国有独资公司向股份制公司转变,尽快实现中再集团在资本实力、偿付能力、服务领域、技术水平等方面的跨越式发展。
2001年以前,在没有竞争对手又享有"特权"的情况下,当时的中再集团只要坐等法定分保业务就可以生存,没有竞争和拓展市场的压力。2001年底,中国政府承诺从"入世"开始,每年取消1/4的法定再保险,也就是说从2006年开始,中国将全面取消法定再保险。
面对"特权"的逐步削弱,中国再保险公司在2003年实行了第一次改制,组建了集团公司,并且努力拓展市场,使商业再保险业务从改制前占全部再保险业务总量的5%上升到2005年底的62%,从而使商业再保险的业务比重超过了法定再保险。
截至法定再保险终结的2005年12月31日,中再集团的法定再保险业务收入为86.69亿元,比上年减少54亿元,而商业再保险业务收入为123.26亿元,比上一年增加78.84亿元。
尽管如此,中国再保险市场的状况仍然不容乐观。2005年我国保险费收入为4927亿元,同期再保险费收入不足300亿元,中再集团占其中的2/3的市场份额,总量达到209.95亿元(含法定再保险)。按照国际再保险市场的通常情况,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再保险业务收入约占直接保险业务的20%,而我国再保险业务收入仅为直接保险业务收入的6%。
提高专业技术是根本
在国内资本近年来争先恐后地进入从事保险业的同时,却几乎无人问津竞争并不充分的再保险业。原因有以下几个:
首先,保险产品结构失衡影响再保险业务需求。
第一百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由于很多企业缺乏保险意识,加上对于企业经营行为的约束性和强制性的保险业务几乎空白,危险单位较高的批发型保险业务相对较少,于是出现了在不是汽车大国的中国,汽车保险业务占全部财产保险业务比重接近70%的业务结构失衡现象。由于汽车作为一个独立的危险单位,其价值相对于企业财产保险而言价值较低,很难达到保险法要求的必须办理再保险的界限。
其次,大型商业保险业务的恶性竞争限制正常分保。通常而言,大型商业保险业务必须通过再保险人安排分保。但是,我国大型商业保险业务的恶性竞争极为严重,承保质量失控和自杀性费率现象屡见不鲜。取消法定再保险之后,保险公司再也不可能像过去一样将再保险公司作为"垃圾桶",无论业务质量好坏、费率水平高低,都塞给再保险公司。由于外资再保险公司严格控制承保质量和费率水平,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也愈来愈理性作业,恶性竞争环境下产生的低质量、低费率、高风险业务几乎没有分保的可能。因此,许多"两低一高"的业务通常采取保险公司之间共保的方式进行风险分散与转移。
再次,再保险费直接或间接外流影响国内再保险市场。在中国保险市场上,部分股份制公司或外资公司为了股东及母公司的利益,采取多种形式迂回与尚未在我国境内营业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安排分保业务。尽管保险法规定了境内再保险公司优先分保的原则,但在现实的市场上经常出现保险公司以客户名义、价格因素或承保技术等理由选择境外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的情况。由于保险标的坐落在国内,只要出单公司为境内合法的保险公司,分保方式的选择则具有很大的弹性,从而导致本应沉淀在国内市场的再保险业务收入流向国外市场。
最后,中再集团的专业水平制约业务发展。从国际再保险市场来看,再保险公司不仅扮演着最终承接原保险公司业务的角色,通常还是保险公司和客户的高级风险管理顾问,在承保风险评估、定价和保险合同设计等方面具有相当高的专业发言权。由于中再集团是从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保险部分拆,成立之后主要从事法定再保险业务,缺乏开拓商业市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处于成长时期,再保险专业人材相对缺乏,现有人材的专业水准很难开拓那些技术含量较高的大型商业保险业务。
中再集团除了由于业务规模有限导致资本实力相对较弱,并不存在类似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和呆、坏账问题,中央汇金公司的注资只是充实中再集团的实有资本,在改制和引资过程中保持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与其说是为了保证国有资本对于中国再保险市场的主导地位,还不如说是为了维护本土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再保险市场的领导地位。
所以,中国再保险市场的真正成熟和发展还需要时间,并非中央汇金公司注资,中再集团完成第二次改制就可以立竿见影。从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现实出发,除了不断提高本国资本对于再保险业的关注度,提升中国再保险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资本实力,还要通过制度建设,使再保险真正成为保险业发展的保护网。
例如,可以通过监管检查,对于大型商业保险项目的分保情况进行检查,利用再保险机制评价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和费率风险。如果再保险机制能够成为约束保险公司提升承保质量、合理厘定费率、科学评估风险的有效手段,不仅促进了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为直接业务的保险市场发展奠定了理性运行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