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49家保险中介机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的公告(保监公告第57号)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由于37家保险代理机构、6家保险公估机构、6家保险经纪公司筹备组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原批准筹建文件自筹建期届满的次日起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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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