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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家央行系金融科技公司成立 注册资本达20亿 职责有何定位?

2020年08月04日 07:19    来源: 券商中国    

  原标题:大手笔!又一家央行系金融科技公司成立,注册资本高达20亿,职责有何具体定位?

  又一家央行系金融科技公司成立。

  8月3日,记者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央行旗下金融科技子公司成方金融科技(下称“成方金科”)有限公司于7月30日核准成立。

  成方金科注册资本超20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服务等。这并非第一家央行系金融科技公司,近两年,央行在深圳、苏州等地均设立了金融科技公司。央行科技司司长李伟6月中旬还公开表示,央行会整合在沪科技机构的科技资源,成立金融科技子公司、建设数据中心等,支持上海金融科技中心的建设。

  近年来,不仅是金融机构加大金融科技投入,监管部门也在加大金融科技的投入,用新技术武装自己,不断升级监管科技手段。2017年央行金融科技委员会成立,明确声明“强化监管科技应用实践,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在去年发布的《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中,亦明确要强化金融科技合理应用,规范关键共性技术的选型、能力建设、应用场景以及安全管控;强化金融科技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基本规则体系,加快推进监管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和评估工作,服务金融业综合统计,增强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

  新公司并非单聚焦于数字货币

  成方金科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5家机构出资建立。其中,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均为央行全资控股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均为央行直属事业单位。

  成方金科的注册地在北京,但实际上,近两年,央行系金融科技版图加快布局,目前已有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深圳金融科技公司、长三角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等。不过这些公司均主要从事数字货币、区块链等方面的研究,且注册资金规模远不及新成立的成方金科。

  例如,长三角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6820万元,注册地为苏州,法定代表人是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副所长狄刚。该公司是由深圳金融科技公司(央行全资控股)和苏州高铁新城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前者持股比例达55%,将承接法定数字货币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法定数字货币关键技术攻克和试点场景支持、配套研发与测试等。选择在苏州成立央行系金融科技公司与目前正在推动的央行数字货币(DCEP)在苏州的试点有关,除苏州外,深圳、程度、雄安新区及未来的冬奥场景亦都是内部封闭测试试点。

  那么,新成立的成方金科在央行系金融科技公司中的主要定位是什么?北京一接近监管部门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透露,成方金科的成立主要是整合央行科技条线资源,并非单聚焦于数字货币。

  此外,央行系金融科技公司的布局或还不止于此。今年6月19日,在陆家嘴论坛上,央行科技司司长李伟表示,央行会整合在沪科技机构的科技资源,成立金融科技子公司、建设数据中心等,支持上海金融科技中心的建设。

  强化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扩至9地区

  在金融机构加大对金融科技投入的同时,监管部门也在不断提升监管科技的水平。2017年央行金融科技委员会成立,明确声明“强化监管科技应用实践,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

  在去年发布的《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中,亦明确要强化金融科技合理应用,规范关键共性技术的选型、能力建设、应用场景以及安全管控;强化金融科技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基本规则体系,加快推进监管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和评估工作,服务金融业综合统计,增强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

  前不久,央行金融科技委员会召开2020年第1次会议明确,要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系统内外部力量深入开展金融科技研究,加强研究成果与监管、应用、标准等工作的衔接;要强化监管科技应用实践,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加强数字监管能力建设,不断增强金融风险技防能力,提升监管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

  此外,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也需要监管的有效监测。为防范金融科技创新过程中的潜在风险,近年来,监管部门逐步探索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工作始于去年12月,目前,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上海、重庆、深圳、雄安新区、杭州、苏州、成都、广州等9个地区。

  试点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表明我国在构建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体系上迈出实质性一步。李伟此前曾表示,构建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体系的目的,在于做好金融科技的行业管理,重点加强关键信息技术应用管理、强化金融信息的安全保护、加强金融科技创新产品管理、做好金融科技的示范引领、做好金融与科技的协同发展等,避免不法之徒动脑子钻空子,引导科技应用不跑偏不走样。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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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07:19 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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