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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赎回基金行为应予限制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29日 07:09
    开放式基金为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财工具。然而一些投资者会出于某些目的而频繁买卖基金,这种过度交易行为通常会侵害长期投资者的利益,摊薄长期投资者的既有收益;同时,过度交易还可能会干扰基金经理正常管理其投资组合,从而提高基金的交易成本,因为基金经理为了应付赎回必须持有不必要的现金或者在不恰当的时机卖出部分投资品种。因此,如何防范基金短期赎回行为,保护长期投资者利益已经成为全球基金业的共同面临的问题。

    择时交易

    海外最具争议的频繁短期赎回行为

    2003年,美国市场以择时交易和延时交易为焦点的“基金黑幕”曝光以后,引起美国以及其他发达国家的重视,并纷纷采取措施建立防范择时交易和延时交易的制度安排,减少择时交易和延时交易行为所带来的危害。这里的择时交易是指由于基金组合中所含证券在某一时点的计价不能够反映其真实价值,引致基金投资者通过短期申购和赎回操作获取价差的行为。延时交易是指在约定的证券结算时间以后的申购、赎回仍按照本交易日所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由于预期休市后的某些重大消息可能引发基金净值的波动,一些机构投资者就会同基金管理人共谋进行延时交易,以获取无风险利润。

    尽管对是否限制或者禁止短期赎回交易存在一定的市场争议,但多数观点还是倾向于对短期赎回行为进行限制,这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这一点从美国SEC自基金黑幕以来陆续出台的相关条例上就可见一斑。除了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以及有效的估价方法的使用外,SEC还考虑通过强制性收取赎回费借以补偿长期投资者的损失、并希望通过降低交易收益率的方式限制短期申购赎回行为 

     延时交易是普遍被各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相对而言,对择时交易的处理目前仍有诸多争议,而且择时交易本身也不属于违法行为。海外择时交易的主要形式是时区套利,时区套利通常发生在一些离岸基金身上。比如,如果在日本股市休市后,公布了对日本股市或者某只证券重大利好消息后,投资者预期持有日本证券的美国离岸基金在明天的净值将出现大幅上升,因此,就会在美国市场上对该类基金进行短期申购和赎回,以获得无风险的套利收益。市场上有一批专门从事该类套利行动的机构投资者,其套利成功的原因就在于全球股市开休市存在时差,基金都会在美国股市下午4点收盘后计算单位净值,但这时组合中所含的海外证券并不能完全反应最新的市场信息。另外,某些小盘证券、高收益债券以及可转债因为缺乏流动性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择时交易的机会,因此这类证券的现价可能与给定日期计算的净值明显不同。

    当然,择时交易并没有一个非常准确的定义。择时交易、交易次数、短期交易等概念在不同的投资者的心目中的理解不同,比如,如果2个交易日的短期申购赎回算是择时交易,那么10个、30个交易日算不算呢?进行短期赎回交易的投资者中是否都是出于择时交易的目的?一个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申购赎回同只基金次数多少算是合理地?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实际上很难找到准确的答案。由于择时交易并不违法,而且一些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也对该类交易也没有明确的回答,则使得某些基金倒是还乐见其成,原因在于进行短期赎回套利地多为基金的某些大机构客户,基金通常出于以下考虑而对此采取默许态度:首先,尽管交易时间较短,但仍然可以收取相应管理费用;其次,因为提供套利便利可以帮助基金维护客户关系,获得未来的可能投资;最后,由于择时套利行为本身并不是无风险套利,如果没有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上特别说明禁止该行为,基金公司通常没有理由拒绝。

    不仅不禁止,还有基金在其招募说明书中允许无限制的择机交易,并以此吸引择机交易的热钱,比如美国马里兰州的Rydex基金和ProFunds基金对申购和赎回都不收费,也不限制投资者的交易次数。在美国2003年基金黑幕后,由于绝大多基金公司对短线交易开始加收赎回费,因此,Rydex和Pro-Funds可能是吸引短期交易投资者仅有的两家基金公司,这两家基金公司也受到短期交易资金的大力追捧,资产规模也得以显著扩大。

    美国市场经验值得借鉴

    第一,强化信息披露与提倡公允价值定价。

    应该看到,尽管对是否限制或者禁止短期赎回交易存在一定的市场争议,但多数观点还是倾向于对短期赎回行为进行限制,这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这一点从美国SEC自基金黑幕以来陆续出台的相关条例上就可见一斑。

    2003年12月,SEC针对基金业中的延时交易、择时交易和选择性信息披露采取合适措施加以解决的问题征求意见。2004年4月SEC在听取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择时交易的披露以及组合持仓选择性披露》的最终条例。

    其中,关于频繁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

    要求基金的募集说明书中披露频繁的申购、赎回行为而可能给其他基金持有者带来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包括:长期持有人份额价值的摊薄、对基金投资组合有效管理的干预、增加的佣金和管理费用。该披露必须考虑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策略,比如,对于投资海外股市的基金,则应当披露时差套利风险。

    在募集说明书中陈述基金的董事会对频繁申购、赎回行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范对策、程序,如果没有,则需说明未采取对策的明确根据。

    要求募集说明书中对频繁申购、赎回行为的防范对策、程序作出描述:包括基金有无不鼓励、容忍频繁申购赎回、有阻止频繁申购赎回的任何政策和程序。如果有阻止频繁申购赎回的政策和程序,则要求披露以下内容:有无给定时间内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金额数量限制、转换费率或者赎回费、鼓励频繁申购和赎回而带来的成本和费用、基金转换的最小强制持有期、对通过隔夜交付、电子邮件、传真或者电话进行的转换或者申购的限制、以及如果有频繁申购赎回历史的情况下是否会对转换或申购基金采取拒绝、限制、延迟或者强加条件,关闭或限制账户。

    通常,为了取悦某些大机构客户,基金公司可能将其股票持仓信息有选择地透露给这些大客户,从而为这些客户提供了择时交易潜在的有利条件。基于这一点,条例对基金组合持仓的选择性披露也作出规定,以规避信息披露不对称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发生。

    条例还要求基金对公平计价法的适用情况以及其使用效果进行信息披露。除货币市场基金外,所有基金必须在募集说明书中简要解释公平计价法的使用情况以及使用效果,当组合中的证券市场价格无法获得(包括市价不可靠)的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采用公平计价法。

    第二,收取短期赎回费。

    除了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以及有效的估价方法的使用外,SEC还考虑通过强制性收取赎回费借以补偿长期投资者的损失、并希望通过降低交易收益率的方式限制短期申购赎回行为。

    2004年3月,SEC就强制性收取2%赎回费的提案开始征求意见。提案主要内容是对所有在申购基金份额5日内要求赎回的投资者,强制性征收2%的赎回费。该赎回费将计入基金资产,而不归基金管理人所有。SEC收到了400多个反馈意见,其中许多评论意见对提案表示支持,但多数对一个“强制”的赎回费表示反对。许多意见认为赎回费将对出于账户再平衡目的的交易行为或者最近进行过定期定额申购的赎回行为产生不利影响。相互对立的意见有,有人认为既然强制性收费就要对所有基金一视同仁,这样容易实施;而有人则指出了许多不能实施这一赎回费的特例。另外还有人认为2%的费率太低,不足以阻止择时交易的发生,并有效补偿原持有人损失。SEC听取了这些意见,最终决定不实行一个强制性的赎回费,转而出台了《共同基金赎回费》最终条例(Rule 22c-2),于2005年5月23日生效,并初定于2006年10月16日实施。较长的过渡期也是为了给基金公司和中介机构充足的时间进行协议修改和系统升级。

    与原先征求意见的提案相比较,最终条例将是否收取赎回费的权利交给了基金的董事会。规定基金应对投资者的短期(7个日历日以内或者更长)申购赎回行为收取不超过2%的赎回费,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    

    条例同时要求基金与其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在有要求的情况下,需要提供给基金有关持有人身份和交易信息。这一规定使得基金可以获得需要的信息来监控在综合账户中的投资者的频繁短期交易。所谓综合账户是指经纪商、银行、保险公司等中间商的个人投资者的集合账户,如果不提供相关信息,基金无法监控综合账户的频繁短期交易。SEC还就是否应该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以方便中间机构对其综合账户中的赎回费的收取进行评估。SEC提议确定一个统一强制性赎回费是因为如果遵循当前的自愿协议可能使得许多基金无法对综合账户中的投资者收取赎回费。如果采用自愿协议方式,中间机构将可能将其综合账户转移到不收赎回费的基金中来,基于这个原因,基金通常不愿采取收取赎回费。如果在今年10月16日之前没有统一意见,该条例的实施将推延。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