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基金公司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据有关业内人士透露,《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于近日定稿。该办法规定,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每笔业务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净收益的30%。
据悉,今年7月6日证监会分管基金业的高层领导、证监会基金部、11家基金公司有关负责人及两家托管行代表齐聚吉林长春,就基金专户理财问题展开研讨,并对《基金专户理财业务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最后一次讨论。会后相关部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最后修改,并开始进入相应的审批程序。
原征求意见稿定稿后名为《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该办法规定,基金公司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需符合管理公募基金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等5项条件,并通过证监会评审;基金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两种形式;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每笔业务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数量和资产规模要求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在费率方面,该办法规定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公募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可以与产委托人约定,根据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不得高于资产净收益的30%。
此外,该办法还明令禁止基金公司采用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资产;利用所管理其他资产为资产委托人谋取不当利益;将其固有资产或者他人资产混同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从事证券投资;违反合同约定,超越权限管理、运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通过公共媒体推介具体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方案;索取或收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报酬之外的不当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