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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国内基金公司境外投资细则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08日 11:23
张旭东
    国家外汇管理局6日宣布,国内基金公司境外投资细则已于近日出台。据此,国内机构和百姓可通过基金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涉足国际资本市场获取收益。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出台的《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基金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业务流程及相关监督管理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已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可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

    根据要求,基金公司办理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及境外证券投资的额度,同时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基金公司境外证券投资业务中的外汇账户及其收支范围,总计包括自有外汇资金账户、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境内托管账户和境外结算账户。

    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认购、申购基金,以及赎回或分红时,应通过银行办理。而且,认购、申购基金时,居民个人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机构不得使用债务性外汇资金。境内托管人(托管银行)应按要求报送外汇资金流出入、账户收支等情况,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以加强统计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这一举措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运用自有外汇资金的渠道,可更加充分地利用境内外市场,推进资金双向有序流动,有利于促进境内金融机构逐步熟悉国际金融市场。这也是中国提高金融对外开放水平,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一个重要步骤。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