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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银行理财机构加强信息披露 实现理财产品“三清”

2026-04-21 07:20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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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银行理财机构加强信息披露 实现理财产品“三清”

2026年04月21日 07:20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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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杨 洁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在当前调整过渡期,已有银行理财机构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等工作。

  齐鲁银行近日发布《关于修订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公告》称,该行对理财产品说明书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一是“第二部分 产品说明”增加了“产品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上限”;二是“第三部分 理财客户权益须知”增加了“产品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三是现金管理类产品增加披露该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对产品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以及估值与影子定价偏离度超过规定比例的有关情形及其处理方法;四是部分理财产品业绩基准及超额提取比例调整。

  对于此次理财产品说明书修订的原因,齐鲁银行表示,是根据《办法》要求及市场情况变化。

  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理财产品说明书修订强化了信息披露透明度,明确管理人、销售机构职责边界,设立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有助于防范流动性风险,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除了修改产品说明书外,部分银行理财机构还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例如,招银理财2月5日发布公告称,将旗下“招睿日开30天滚动持有1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从年化2%—3.7%调整为“30%×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70%×中债0—3个月国债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于3月10日开始调整。兴业理财、光大理财等多家银行理财子公司也将其部分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了调整,与指数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利率挂钩。

  在田利辉看来,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推动行业估值体系市场化,与指数或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挂钩,打破刚性兑付预期,引导投资者理性认知风险收益关系。建立随市场波动的弹性参照系,既避免管理人过度承诺导致的声誉风险,也引导投资者建立合理收益预期,从“保本思维”转向“净值思维”。

  《办法》要求,资产管理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重点反映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和相关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同时,资产管理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管理人应当保持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杨海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部分机构对理财产品说明书部分内容以及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主要考量是全面对标《办法》,在调整过渡期查漏补缺,其积极意义在于:其一,满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其二,充分揭示风险,有助于投资者评估风险、管理风险;其三,将业绩比较基准与指数或市场利率挂钩,有利于减少人为设定导致的误导。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此前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看得清、厘得清、算得清)。

  在杨海平看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理财产品的透明度,也将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机构应视过渡期为战略机遇期。”田利辉建议,银行理财机构可加大科技投入建设智能披露平台,建立双线审核机制确保内容准确性与规范性,并开发可视化解读工具提升投资者理解能力。

(责任编辑:蔡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