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此前,去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
完善金融风险问责机制,是建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长效制度的重要一环,对进一步推动在金融领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风险处置与救助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金融风险防控职责意义重大。强化主体责任,严格金融风险问责,既是维护金融稳定,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防火墙,又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金融市场诚实健康文化的必由之路。
现代金融监管通过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实现对金融市场经营主体从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再到风险出清等市场环节的全流程监管。目前,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仍然较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仍需进一步提高,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须重拳治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金融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亟需建立健全监管责任落实,完善监管效果评估和监管问责制度,充分做到激励与约束相容,建立金融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把握好权和责的关系,健全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风险处置责任机制。理想的金融监管效果是起到治未病、提前化解风险的作用。金融风险来源复杂,既有宏观金融与市场利率风险,也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与操作风险等微观主体风险。在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和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通过金融法治建设保证金融创新的弹性发展空间。同时,对躺平懒政、推诿扯皮、面对金融风险集聚形成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错失风险处置化解最佳窗口的行为也要有严肃的追责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