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期货内控存在缺陷收警示函 为中国银河全资子公司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银河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银河期货有限公司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对个别客户开户资料审核管理不到位,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银河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银河(601881.SH)年报显示,中国银河对银河期货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银河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对个别客户开户资料审核管理不到位,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何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