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 从筹组模式看,纳入分组银团模式,并对其组别设置、代理行等提出明确要求。
□ 从分销比例看,将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分别调整为15%、30%。
□ 从二级市场转让看,允许银行将银团贷款以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整体按比例拆分的形式进行部分转让。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修订,形成《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在考虑国内实际情况和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基础上,对原有业务指引进行针对性修订,有助于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2011年原银监会发布《指引》以来,商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稳步发展,充分发挥提升资金管理效率、分散授信风险等优势,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大型客户和项目融资的重要方式。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环境变化,原有业务指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银团业务的发展需要。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叶怀斌表示,业务规模扩大和参与机构增多更凸显银团风险管控的重要性,《办法》鼓励商业银行在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前提下,进一步加大高质量银团产品供给。
《办法》从筹组模式、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要求进行优化。从筹组模式看,《办法》结合国际经验和市场实践,纳入分组银团模式,并对分组银团的组别设置、代理行等提出明确要求。从分销比例看,《办法》按照兼顾效率和风险分散原则,将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分别由20%、50%调整为15%、30%。从二级市场转让看,《办法》允许银行将银团贷款以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整体按比例拆分的形式进行部分转让。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表示,《指引》对筹组模式的修改优化,有助于丰富银团贷款筹组模式,方便银行机构更好开展银团贷款,利用银团贷款优势服务实体经济。分销比例下限的调整,有利于调动银团成员积极性,也有助于分散牵头行风险,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完善二级市场转让,有助于更好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合理收费是银团贷款良性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办法》对银团贷款收费管理作出明确要求,一是明确监管导向,在“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收费原则基础上,增加“公开透明”“息费分离”两项;二是要求银行完善定价机制,明确内部执行标准,强化信息披露;三是遏制违规行为,规定银行不得通过虚假组团、内部组团等方式,违规向借款人收费、提高融资成本。
随着《办法》落地实施,商业银行应适应新的市场形势,加强银团贷款管理,积极合规开展银团业务。叶怀斌表示,在当前经济形势和监管政策下,商业银行应充分理解政策方向,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同业合作,可加快市场中的银团筹组节奏,便于在银团存续期间实现银团份额转让,释放沉淀信贷资源。此外,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规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密切关注银团项目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汇率风险等,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责任编辑: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