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银保监局:正确认识保证贷款中保证人责任义务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6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发布《山西银保监局消费者风险提示:正确认识保证贷款中保证人责任义务》。全文如下:
山西银保监局消费者风险提示:正确认识保证贷款中保证人责任义务
保证贷款一般指依据《民法典》规定的保证方式,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未偿还贷款本息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为帮助消费者正确认识保证贷款中保证人的责任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山西银保监局提示广大消费者:
一、正确认识了解借款人与保证人的关系
贷款保证指保证人以其自有的资金、合法资产等形式保证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在商业银行保证贷款合同中,一般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借款人未归还到期保证贷款本息或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债务的权利,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了解保证人的责任和义务
消费者应特别关注保证贷款合同有关保证人的责任和义务的约定,以下几点容易被消费者忽视。
(一)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一般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二)在连带保证责任中,多名保证人并非意味着债务均分,商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连带保证人追偿债务。
(三)借款人死亡的,并不代表保证责任免除,保证人有义务偿还借款人的债务;保证人死亡的,保证人遗产仍有可能被执行以偿还借款人债务。
三、担保有风险,保证须谨慎
消费者为他人贷款提供保证时,请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了解自己所保证的贷款情况,对自身保证能力和偿债风险进行准确评估;二是清楚借款人的个人信誉和经济情况,掌握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必要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三是在签订保证贷款合同时,要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等内容进行认真确认,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四是在保证有效的前提下,一旦遇到商业银行依法要求履行保证担保责任,要及时履行,以避免履约责任继续加重,同时依法向借款人及其他保证人(如有)进行追偿以抵偿自身损失。
特别提醒:在保证人签署保证贷款合同后,个人的征信报告上会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记录以及贷款的相关信息。商业银行为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征信报告中的担保信息也是审核重点之一。
(责任编辑:田云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