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民丰村镇银行违法被罚115万 个贷资金管控不到位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0日讯 8月27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了三张连云港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连银保监罚决字〔2021〕14号-16号)。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连银保监罚决字〔2021〕14号)显示,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未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个人贷款资金管控不到位、代为履职超过规定期限、报送虚假监管统计报表。
2021年8月23日,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对该行罚款人民币11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连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显示,刘含林对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未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行为负领导责任。同日,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刘含林处以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连银保监罚决字〔2021〕16号)显示,邱长兵对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贷款资金管控不到位负领导责任。同日,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邱长兵处以警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9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该行大股东为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9.2%。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何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