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违法遭罚150万 大股东交通银行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1月25日公布的四川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川银保监罚字〔2019〕83号)显示,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违规办理信贷业务,承兑或委托他行承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违规掩盖资产质量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四川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川银保监罚字〔2019〕81号)显示,陈艳对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办理信贷业务,承兑、委托他行承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违规掩盖资产质量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承担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其处以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终身。
四川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川银保监罚字〔2019〕82号)显示,曾建对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办理信贷业务,承兑、委托他行承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违规掩盖资产质量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承担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其处以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终身。
据天眼查APP显示,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并控股的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于2008年9月26日在四川省大邑县正式开业,这是国内首家由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参股设立的村镇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 601328.SH)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