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存款监管力度加大
针对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在快速发展中出现的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银保监会加大监管力度,要求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加强结构性存款合规销售等——
高达10万亿元的结构性存款正迎来监管“加码”。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防止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无序增长,增强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有利于引导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产品设计和交易,也有利于杜绝结构性存款与票据的空转套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规模正突飞猛进
所谓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相挂钩,使得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可以获得相应的风险收益。
据银保监会介绍,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存款利率大幅走低、银行吸储压力不断加大,2002年外资银行率先发行了首款结构性存款产品。此后,中资银行相继跟上,也推出了此类产品。
受银行存款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资管新规”禁止发行保本理财产品等因素影响,2018年以来结构性存款规模快速增长。据央行披露的金融机构信贷收支统计,截至2018年4月末,中资全国性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已增至9.15万亿元;今年1月末,中资全国性银行的结构性存款规模合计已超过10万亿元。
在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结构性存款产品出现了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尤其今年初,结构性存款收益与票据贴现利率出现倒挂,某些企业以票据贴现资金购买高收益率结构性存款,使结构性存款成为套利工具,相关问题和风险受到各方关注。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汪泽表示,结构性存款属于存款与衍生产品组合后的一种产品,其产品最终的收益或损失取决于嵌入衍生产品取得的收益或损失,根据衍生产品的特点,银行事前应无法确定结构性存款的最终收益或损失,因此不应承诺“保本”或“保息”。
此次《通知》对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作出明确区分。结构性存款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国际上,结构性存款和资管产品分属于不同的监管框架,境外监管当局均分别针对两者出台了专门的监管规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更好区分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的差异,厘清两类产品的监管框架,避免产生混淆,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
注重投资者保护
根据现行规定,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充分披露风险,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识最大风险或损失,确保投资者了解其产品性质和潜在风险。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不断强调投资者保护。”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彭彦杰表示,“《通知》的重点在于投资者保护,要让其了解结构性存款与一般存款是不同的,是具有投资风险的,并促进投资者理性投资。”
彭彦杰认为,在投资领域中,没有所谓绝对的拳头产品,只有合适的产品,所以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必须与产品的风险等级匹配,这个流程绝对不能马虎。
据介绍,《通知》在结构性存款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披露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合规销售。《通知》要求,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充分揭示风险;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规定不低于1万元的销售起点等。二是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信息披露机制,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
设置一年过渡期
在汪泽看来,“《通知》主要是将原有监管规则加以整合和强调,这也体现了现行监管政策的延续性”。据介绍,《通知》系统梳理和明确了散落在多项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现行监管规定,补充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80条所废止监管政策中涉及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并未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确保了相关监管制度的有序衔接。
另外,《通知》在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方面,进一步强调了相关要求,如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相关衍生交易敞口应纳入全行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框架,严格执行业务授权、人员管理、交易平盘、限额管理、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控措施,杜绝“假结构”设计;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足额计提资本,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等。
彭彦杰认为,所有结构性存款的衍生品交易对手及交易行为必须是真实的,而且还必须有完善的相关交易及限额管理、人员管理、压力测试等。《通知》有利于引导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也可以让更多的资金流向实体经济,进而降低小微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
为了平稳过渡,此次《通知》还设置了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原有的结构性存款(老产品)可继续发行,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
彭彦杰说:“整体看,当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中小银行也可通过吸收一般性存款、发行存单和债券等方式多渠道补充流动性。‘新老划断’的政策安排,也有助于行业平稳过渡。”经济日报记者 陆 敏
(责任编辑: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