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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农商银行原行长受贿170余万 现金、购物卡照单全收

2019年09月16日 17:22    来源: 和讯网     高凯

  对贷款企业“回馈”的各类好处,桐城农商银行原行长汪建国照单全收,且受贿的时间跨度长达近10年。

  经法院认定:2007年10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汪建国在担任桐城农商行副行长、行长、副董事长期间,利用分管信贷、基建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桐城市鑫祗和大酒店李某、安徽鸿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安徽桐城中坤旅游法定代表人胡某、安徽科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安徽中业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某、安徽梧桐玉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安徽省银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等多名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给予的贿赂。

  在上述收受贿赂的过程中,多是公司贷款的事需要汪建国帮忙,而汪建国对贷款人给予的好处也是来者不拒。据统计,其一共收受现金合计161.3万元、购物卡13.6万元、金条100克。

  判决书显示,检察机关在侦办其他案件时,发现汪建国存在涉嫌收受夏某钱财,后将其带回办案点。因涉嫌犯受贿罪,2016年6月30日,汪建国被刑事拘留。

  法院一审认为,汪建国利用担任桐城农村合作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桐城农商行行长、副董事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多名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等给予的现金合计161.3万元、购物卡13.6万元、金条100克,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

  汪建国及辩护人上诉认为,收受少量的现金、购物卡属于正常的人情经济往来,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法院指出,汪建国收受他人12万元购物卡,并没有依法依规合理处置,却一直据为己有。其利用其分管信贷、基建的特殊地位,为获取利益而实施的行为,与日常人情往来、馈赠具有本质上的区别,以上情形均符合受贿犯罪的基本特征。

  9月16日,上述案件的始末在裁判文书网公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显示,汪建国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任安徽桐城联社党委副书记、主任;2008年10月至2011年8月任桐城农村合作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任桐城农村合作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任桐城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任桐城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责任编辑:马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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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农商银行原行长受贿170余万 现金、购物卡照单全收

2019-09-16 17:22 来源: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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