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监管亟须有法可依
■张缘成
【农村金融时报】
随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正在从中央单一监管模式逐渐向双层监管模式过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扮演的角色正愈发重要。
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就明确了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此后,多地密集挂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其背后实质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其监管职能和风险处置职能的进一步聚焦和强化。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地方在履行金融监管职能中还缺少法律法规层面的授权和依据,这导致地方在风险处置过程中履职依据不足,在监管过程中难以行使有效的处罚措施。
特别是随着金融科技在地方非传统金融业态中的广泛应用,缺少法律依据让地方对一些明知有风险或可能存在非法金融活动的行为无法及时有效的制止,由此造成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的现象发生。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闫傲霜就建议从法律层面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立法权。在闫傲霜看来,充分而灵活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权有助于为地方政府的监管行为提供保障并加以规范。
事实上,有些省份已经在地方金融立法上有所行动。早在2016年3月,《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四川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2018年11月底,《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也提交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基本法律制定以前的单项法规。上述各省份相关条例的制定,意味着地方金融立法工作已迈出重要一步。不过,也有业内人士向笔者反映,各省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监管措施、处罚标准不一,反而容易导致地区间监管套利。
对此,笔者认为,针对地方监管边界不清等问题,一方面需要在法律层面明确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性质和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并授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违法主体进行处罚、对经营主体进行监管等权力,从而为地方金融监管提供立法保障,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另一方面,也需要推动金融监管部门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加快制定地方金融监管规则,统一监管标准和准入门槛,实施审慎监管,并确立监管实效评估机制,将各地的“自由裁量空间”控制在合理区间以内,从而避免地区间的监管套利。
总的来看,金融监管立法是金融监管执法和司法的前提和基础,在推动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过程中,既需要中央的指导性作用,也需要发挥地方的能动性,只有在此基础上,厘清边界、明晰权责,才能有效维护金融安全。
(责任编辑:蒋柠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