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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七宗违法罚130万 违反保密规定

2019年01月24日 10:23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4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武银罚字〔2018〕第33号)显示,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违反保密规定;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部分点钞机不能识别假币样张;收入现金未挑剔整理即对外支付;单位假币实物未及时上缴共七宗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其处以警告并处130.7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四条、《中国人民币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币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田云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