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实习记者 于怡朗 记者 夏欣 北京报道
从宣传推介、投资运作、信息披露,到内部控制乃至监管配合,百亿级私募图灵资管因七项违规被监管部门警示。
10月9日,浙江证监局公布的监管决定显示,杭州图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灵资管”)、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晓妍、合规风控负责人李琼分别被出具警示函,相关违规行为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认定,这家以半导体、人工智能投资知名的头部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及接受检查中存在七项违规:包括不配合监管机构依法检查、宣传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记载、不公平对待同一基金的不同投资者、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与关联方人员混同办公、投资决策制度执行不到位,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程序违规。
从募集投推、投资运作、信息披露,到内部控制与监管配合,图灵资管的违规事项几乎撕开了私募风控失守的全貌。多位法律人士与行业学者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此案反映出部分头部机构仍将合规停留在“静态留痕”阶段,未能在业务实质中落实独立性与公平受托义务,为行业敲响了警钟。
“不配合检查”位列七项违规之首
此次,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将“不配合监督检查”列在图灵资管七项违规行为的首位,引发了行业的高度关注。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如实提供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碍监管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刘俊海介绍,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接受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是有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定义务。他表示,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管理他人财产,应当承担高于一般商业交易的诚信、忠实和勤勉义务。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行政法律业务部主任李凤远表示,配合检查是法定义务,拒绝、阻碍的后果已由行政法规直接设定罚款。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永强提到,该条例第五十八条对拒绝、阻碍依法检查、调查规定了相应法律后果,本案采取的是警示函,但不能就此认为此类行为的后果始终限于提醒和整改。
“近年来私募机构不配合监管检查较为多发,常出现在内部治理薄弱的管理人身上。”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认为,不配合监管检查的浅层原因包括文档归档混乱、人员流失导致底稿缺失,无法及时提交监管所需材料;深层原因是不少机构试图借拖延、拒绝检查掩盖虚假宣传、利益输送、资金挪用等更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部分管理人合规意识淡薄,错误认为私募的私密性可以对抗监管核查。他强调,拖延抗拒本身即可独立触发监管措施,试图掩盖问题只会加重法律风险。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赵敬国表示,此类情况不多见,但近年来有增多趋势,往往伴随着更严重的问题;“不配合”很少是孤立行为,多是合规体系整体失灵的表现。
周永强提醒,也存在客观原因。私募业务涉及销售机构、托管机构、外包服务机构、被投企业等多方,部分底层资料需要从外部获取,项目存续时间较长、合作方更换人员或停止经营时,管理人可能难以及时补齐资料。
问题涉及募集、运作、披露多个环节
据记者梳理,七项问题大致可归入四个环节:募集环节为宣传推介材料虚假记载、投资者适当性程序违规;运作环节为投资决策制度执行不到位、不公平对待同一基金不同投资者;披露环节为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治理与监管配合环节为与关联方人员混同办公、不配合监督检查。
周永强介绍,管理人在各环节负有不同义务。宣传推介要求内容真实,完整说明影响投资判断的重要条件,并遵守私募募集的对象和方式限制。适当性管理包含两层:合格投资者核查,解决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私募投资条件的问题;适当性匹配,进一步判断具体产品是否适合该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在认购后持续存在,涉及基金运行、财务状况、费用、重大事项以及清算等内容。
202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提出对重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加强央地和跨辖区联合检查。
四川安公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崔文官表示,此前的警示函多针对单一违规,表述较为简略,近年来同时覆盖募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内控和监管配合的文书有所增加。
赵敬国认为,本案的违规事实逐项对应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具体条款,说明检查已深入推介材料、投决记录、关联方办公场所等层面。
一份决定书同时列明多项违规,在私募监管中并非个案。
周永强举例,浙江证监局2025年对浙江浩坤昇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警示函,同时列明不公平对待不同基金财产、推介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同日反向交易缺少决策依据记录、内部投资交易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刘俊海认为,本次决定的关注点已不限于机构是否制定制度,而是制度是否真正执行、基金财产是否得到妥善管理。
“独立性”缺位
决定书认定,图灵资管“未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与关联方人员混同办公”,且“投资决策相关内部制度执行不到位”。
虽然监管决定书未披露混同办公的关联方具体名称、人员范围及持续时间,但公开资料显示,图灵资管法定代表人王晓妍的名下还控制着另一家私募机构——山东图灵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图灵”)。
公开资料显示,图灵资管关联公司山东图灵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图灵”)曾被监管关注。山东图灵成立于2021年5月,由王晓妍持股55%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图灵资管官网发布的信息中,也提到山东图灵是“由图灵资管纵深发展,分业合规独立经营而来”。
“未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与关联方人员混同办公”和“投资决策相关内部制度执行不到位”这两项问题放在一起,指向的是公司内部的治理与控制。
杨兆全观察到,一些管理人由实控人“一言堂”,合规岗位难以发挥约束作用,内部形成重业绩、轻风控的文化。在他看来,当前属地证监局的现场检查已不再局限于备案材料的形式审查,投资留痕、投资者沟通台账、关联往来等内部资料都可能被深入核查。
崔文官则认为,图灵资管的七项违规并非孤立存在,内控失效为虚假宣传和不公平对待提供了操作空间,不配合检查可能正是为了掩盖这些问题。“零散的‘补丁式’合规,无法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责任认定上,图灵资管与王晓妍、李琼被分别出具警示函,两名责任人员被认定负主要责任。赵敬国注意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规负责人被分别警示并记入诚信档案,威慑力大于单纯罚款;刘俊海也认为,这体现了机构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的监管方向。
周永强指出,合规岗位不能只是名义设置,机构应保障其获取业务信息、开展审查、提出异议和报告问题的权限,履职人员应留下审查、提示和跟进整改的记录;出现问题后,既不能仅凭岗位名称认定责任,也不能仅凭岗位名称否定责任,而要看具体职责和实际履职情况。赵敬国用“橡皮图章”形容这一风险,合规负责人不能沦为这样的角色。
“有关人员应根据自身职权和实际履职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刘俊海认为,公司合规也不能把所有责任推给合规部门。
因此,刘俊海强调,穿透监管是为了查明名义安排背后的真实交易关系、实际控制关系及资金流向,并非无原则地否定公司独立人格和基金财产独立性。管理人应当明确投资决策、风险管理、合规监督与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责权限,防止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企业不当干预基金管理。杨兆全建议,投资、披露、分配全流程留痕、隔离关联主体,是实质合规的关键。周永强还提醒,整改应当围绕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实际影响展开,不能只是补齐缺失的文件。
投资者权益如何保护
七项问题中,“不公平对待同一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损害部分投资者利益”与投资者的关系最为直接。警示函未说明具体情形和涉及的基金,记者在发稿前也未能获得图灵资管的回复。
多位受访者的看法较为一致,预计收益不同,不等于待遇不公。
周永强提到,认购时间、实缴金额、持有期限和份额类别不同,最终收益自然有差异。崔文官归纳出三个判断点:差异是否有合同依据,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理由,是否造成实际利益损害。刘俊海强调,不同待遇必须有合法、明确的合同依据,不得通过隐蔽安排优待特定投资者,至于本案中具体的差别待遇及其后果,仍须结合基金合同和交易记录判断。
实际上,司法实践中已有先例。据介绍,上海金融法院审理过同类案件:封闭式基金、底层资产统一,管理人仅向部分投资者分配回款又无合同依据,被认定违反公平受托义务,须赔偿未获分配的投资者。
本次监管出具的警示函属于行政监管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投资者不能据此要求返还本金。但是多位律师认为,不过其可以作为证明违规事实的证据,法院仍会结合其他证据审查因果关系和损失范围。
在举证责任上,投资者并非完全被动。周永强介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时,应当提供资料证明已履行适当性义务;刘俊海补充,《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确立了销售机构就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则。
基金尚未到期、暂无明确损失时,投资者并非只能等待。赵敬国建议,先以书面形式行使知情权,要求管理人披露基金运作、底层资产、违规事项及整改措施,同时核查自己的双录、风险测评等适当性文件并固定证据;管理人置之不理或出现新线索时,可向证监局、基金业协会投诉。杨兆全补充,还可通过12386热线投诉,或联合其他投资者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至于仲裁或诉讼的时机,赵敬国认为,损失未实际发生前主张赔偿较难获得支持,但管理人挪用资金、根本违约或合同解除条件成就的,可以提前主张权利,并注意诉讼时效。崔文官提示,基金合同多约定仲裁前置,而仲裁协议原则上只约束合同当事人,追究托管人、销售机构等第三方的责任,可能需另行向法院起诉。
目前,公开信息未显示图灵资管是否已启动整改,也未显示公司是否已就“不公平对待”涉及的基金向投资者作出说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等要求。
刘俊海认为,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应当由事后追偿向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与事后救济相结合转变,及时发现并控制风险,往往比损失形成后再寻求赔偿更为有效。赵敬国则建议,进一步畅通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民事救济的衔接,明确监管认定事实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力,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多位律师提醒,投资者不能仅凭管理人过往的投资光环、产品备案状态或短期净值表现判断安全,应持续核对合同权利、信息披露、分配安排和底层资产情况,发现异常时尽早固定证据、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