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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究竟什么时候才能私有化?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13日 14:33
    竖起一幢高楼,倒下一批干部,这个规律在不少地方屡试不爽,追根寻源,问题不在于贪官太多,而在于权力过大,不在于奸商的恶毒,而在于私权的缺失。

    湖南郴州地区嘉禾县的强拆事件曾经轰动一时,开发商固然不是东西,郴州市委书记固然不是个东西,但是,大家往往忽略了一条,在现有制度下,居民的私有房产实际上是没有任何保护的,地方政府只要以城市公建为理由就可以合法地侵占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样就为不法奸商和贪官污吏的勾结合谋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间,以至于恶性事件没完没了。

    公权和私权,公产和私产,孰轻孰重一直是个宪政问题。最近一次修宪,私有财产的保护才被写入宪法,但是和公共财产相比,还是缺少神圣不可侵犯的表述,还是留下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分歧,私有财产的歧视性保护还是一个挥之不去的阴影。这种阴影直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物权法》才出现了消失的可能,人大常委会的发言人在谈话中明确表示,《物权法》要体现国家对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平等保护。

    什么是中国公民最大的私人财产呢?

    对于绝大多数的中国人而言,最大的私人财产莫过于千辛万苦、省吃俭用而买下的房子,房子差不多就是绝大多数人一生的财富。

    可是,又有谁能意识到,这笔最大的财富只是建立在沙滩上的一堆瓦砾,甚至于连遗产都传不下去。

    为什么?

    因为这是一个不完整的私产,由于土地归国家所有,所以我们购买的房产只是地面上的建筑,并不包括土地,确切地讲,我们只拥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而且还不是永久的使用权,只是一个阶段性的使用权,这意味着土地的增值而带来的巨大收益实际上和我们是没有关系的,不但没有关系,我们的住房的使用价值会随着使用权年限的递减而递减,根本不存在世界各国都一样的房地产升值现象。理论上讲,70年以后,地方政府可以以种种理由将楼推倒重来,再征一次土地出让金,再盖一次楼,再卖一次给我们。如果我们不幸活到90岁,那意味着我们有可能在89岁之时失去我们的住房而流离失所、露宿街头。

    这就是我们现在的商品房政策,存在着重大缺陷的有限私有化政策。

    70年后怎么办?这个问题似乎问得早,但是实际上已经晚了,"物权法"的草案中,对此只明确了一条,那就是续费。续什么费,没有明确,怎么续,也没有明确,从积极的角度理解,这是为使用权的永久性埋下伏笔,从消极的角度理解,就是70年使用权到期之后,法无定则,私人产权可能受保护,可能根本就不能确权,更谈不上保护。

    70年以后,国家强盛的程度今非昔比,是不是意味着就没有续费的必要呢?其实未必,因为国家是否强盛和私权受不受保护没有必然联系,更谈不上还利于民,所以物权法的表述并没有给出答案,而是将问题留给了后人,期望后人能跳出意识形态的束缚,还私人产权一个本来面目。

    一个可想而知的结果是,在70年中,会有多少中国人成为私房的拥有者,而当绝大多数中国人都成为私房所有者,特别是那些决策者也都成为私房拥有者的时候,或许这就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了。

    网易的相关频道就此话题作过一个调查,发现赞成"私有房70年续费是在让利于民"说法的在1050位参加者中只有6%,而90%的人则反对,认为明显是在瞎说,应该实现私房私有化,永不续费!

    在一个有400人参加的遗产税征收调查中,数据显示,赞成征收的只有34%,55%的人反对征收,而9%的人持无所谓态度。其实,就是55%的反对者也未必清楚房子算不算遗产。

    如果说未来太遥远的话,那么房价就是谁都绕不过去的现实。

    重庆的开发商玩了一个请购房者定房价的公关策划,全国人民都笑了。在有422人参加的调查中,为之叫好的有27%,43%的人认为是明显的炒作,而25%的人索性就问,是不是找骂来着?房价的成本有谁知道,还不是开发商说了算。

    有一个1580人参加的调查,题目是"如果房价闹革命",有5个选项。第一个选项是"品质替代价格,同样的价格给更好的房子",认可的人有8%,第二个选项是"交房时全带精装修,而且装修是免费的",认可的人有9%,第三个选项是"物业费终身免交,买房时房价全包了",认可的人有5%,第四个选项是"免交30%首付,只要有稳定的收入都可以买房",认可的人达到19%。这四个选项加起来不到43%,而有57%的网友则认为,"这四个选项是天方夜谭,等到下辈子未必能实现"。

    天方夜谭就是天方夜谭,如果房子的使用权只有70年,等到下辈子又有什么用呢?

    有恒产者才能有恒心。商品房的私有化什么时间落到了实处,什么时候,私人产权才算有了保证,保护也才有意义,否则,什么都谈不上。

    物权法仅仅是启动了一个进程,一个公权和私权平等保护的进程,未来的路还长得很,且走呢!(
 
来源:中金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