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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二次伤害!"打新"究竟出了啥问题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7月28日 14:24
    “打新”一定出了问题。对此,证监会似乎也不否认。

    按照证监会的说法,“打新”的问题主要出在券商。为此,证监会发出了三条针对性禁令:一是严禁申购资金“提前解冻”,二是严禁介绍客户相互出借账户,三是严禁组织、参与多客户资金集中申购。

    证监会严令禁止的上述三种行为,反映的是券商利用“打新”的操作平台进行寻租活动的猫腻。这些行为,有的涉嫌违反《证券法》,有的则涉及券商过去一再出事的挪用客户保证金及直接或间接的三方监管行为等老问题的“死灰复燃”。

    不过,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同样是提高大机构的申购资金利用率,既然交易所可以允许基金多次申购,为什么不允许券商“提前解冻”呢?假如大家都允许“T+3”,券商自然也不必涉“当日透支”等直接或间接的融资、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之嫌,散户也可以同时享受到一点普惠制的待遇。

    再说,在这个“打新”已成为豪门盛宴的时代,券商发起多客户资金集中申购的“团购”活动,多少还能让资金量太少的散户喝上一点汤。为什么银行、信托甚至基金都可以以“理财”的名义搞“团购”,而同样的事情一轮到券商就不行了呢?如果仅仅是因为券商此前在此类行为中有过不良记录,那么,难道基金们过去的违规申购行为还少吗?况且,作为专门的“打新基金”,他们用全部资金打新股,不也很有可能会触犯《公司法》或《基金法》的敏感神经吗?

    券商的后面跟着一大群散户,散户在被断掉参与券商所组织集中申购的这条路之后,虽然不妨自行“团购”,但此“团购”和彼“团购”的不同在于没有询价配售的优惠,显然不可同日而语,因此,证监会的禁令打击的虽然是券商的违规行为,而受到伤害最大的却有可能是“打新”一族中天生的弱势群体———散户投资者。

    更关键的问题是,证监会对违规不违规的认定并未完全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运用的是自由量裁权。自由量裁权太大或者用得太多,难免按下葫芦浮起瓢,造成利益分配的不公平。证监会为了吸引大资金来为急不可耐的IPO抬轿子,不惜置广大散户的利益于不顾,对此前所实行的市值配售轻率地来个全盘否定,甚至连“人手千股”或“人手百股”的呼声也置之不理,而对基金为首的机构投资者则又是询价配售又是多账户开口又是多次申购,利益倾斜何其明显!由于一二级市场被人为地扩大了利差空间,“打新”政策的不适当倾斜为机构提供了极大的寻租空间,实际上也就等于是变相的利益输送。这里面的猫腻大了去了,相比之下,券商的那点猫腻算得了什么!

    “打新”所发生的猫腻从根本上说主要不是券商的问题,而是制度问题。新股发行向大资金大机构大企业配售虽然也是“国际惯例”,但是这一惯例不仅不存在对特定发行对象量身定制的政策优惠,而且一级市场发行价和二级市场首日上市交易的定价之间也不存在由于人为的市盈率限制而造成的利差空间。即使如此,以中行H股为例,香港市场还实行了“人人有份”的配售规则。这样的“国际惯例”跟以利益倾斜为能事的“政策市”所引导的寻租显然不是一回事。说穿了,目前的“打新”制度,至少在利益分配上同股改前并没有根本的区别。

    在“打新”方式没有根本改变的条件下,“打新”越是成为全民运动,寻租空间也就越大。这固然将产生有利于新股加速扩容的资金吸引作用,但同时也对沪深股市本身的存量资金产生不可避免的挤出效应。前者也许正中政策之下怀,而后者对于整个市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投资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是难以忽视的。他们不仅将无法回避“打新”所引起的存量股票价格调整的伤害,一旦割了手中的肉去追着“打新”,无非又是充当增量股票的专利拥有者兑现其既得利益的接棒人,甚至还有可能付出为新股跌破发行价埋单的惨重代价,那将是后果非常严重的二次伤害!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