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9日讯 黑龙江证监局6月5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经查明,张某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7月8日至2025年2月16日、2025年4月10日至2026年3月20日,张某楠先后任职于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军街证券营业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丽江路证券营业部(原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经纬二道街证券营业部),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张某楠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情况:2024年7月12日至2025年2月16日、2025年4月10日至2026年1月12日期间,张某楠控制使用“贾某茹”东北证券账户、光大证券账户、中信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11,969,201.80元,盈利79,915.62元。
张某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没收张某楠违法所得79,915.62元,并处以79,915.62元罚款。罚没合计159831.24元。
宁波证监局6月4日发布关于对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余姚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1号)与关于对楼双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0号)。
经查,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余姚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是对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楼双双作为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余姚营业部的负责人,对该营业部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余姚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楼双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光大证券(601788.SH)财报显示,光大期货有限公司是公司全资子公司。
黑龙江证监局4月24日发布关于对张敖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张敖楠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丽江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公司未授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权限的情况下,私下通过微信群向未与公司签订投资顾问协议的客户发送投资建议的情形。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张敖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海证监局5月12日披露了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未对境外子公司相关议案履行公司层面的集体讨论程序、未由合规负责人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0号,经证监会令第179号修正,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是未能有效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
当事人:张某楠,男,1996年10月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某楠违法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张某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张某楠证券从业情况
2024年7月8日至2025年2月16日、2025年4月10日至2026年3月20日,张某楠先后任职于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军街证券营业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丽江路证券营业部(原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经纬二道街证券营业部),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二、张某楠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情况
2024年7月12日至2025年2月16日、2025年4月10日至2026年1月12日期间,张某楠控制使用“贾某茹”东北证券账户、光大证券账户、中信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11,969,201.80元,盈利79,915.6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某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张某楠违法所得79,915.62元,并处以79,915.6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6年5月19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