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9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外管检﹝2022﹞19号)显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8月4日。
官网显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成立以来,大疆创新的业务从无人机系统拓展至多元化产品体系,在无人机、手持影像系统、机器人教育、智能驾驶等多个领域成为全球领先的品牌,以一流的技术产品重新定义了“中国制造”的内涵,并在更多前沿领域不断革新产品与解决方案。目前,大疆全球员工达14000人,除深圳总部外,在北京、上海、西安、香港、东京、洛杉矶、旧金山、鹿特丹、法兰克福等地设有办公室,支撑着全球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销售与服务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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