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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置业子公司徐州违法被罚 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

2022年08月04日 17:2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4日讯 近日,信用中国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徐自然资规罚字﹝2022﹞13号)显示,徐州市美的新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至11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汉风街道程庄村(原大龙湖街道)集体土地修建休闲广场。 

  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汉风街道程庄村,东至新元大道、西至明政路、南至昆仑大道、北至美的广场,占地面积13195.42平方米,地类情况为:12362.7平方米耕地,632.0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00.65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13195.4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该休闲树阵广场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当事人作出: 

  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云龙区原大龙湖街道程庄村(现汉风街道办事处)13195.42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13195.42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树阵广场和附属设施。  

  3. 对违法占用12362.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贰拾肆万柒仟贰佰伍拾肆元(247254元);632.0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玖仟肆佰捌拾壹元伍分(9481.05元);200.65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贰仟零陆元伍角(2006.5元)。 

  以上罚款共计贰拾伍万捌仟柒佰肆拾壹元伍角伍分(258741.55元)。 

  美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美的置业”,03990.HK)年报显示,徐州市美的新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美的置业官网显示,美的置业(股份代号:3990.HK),美的控股属下企业、美的创始人何享健实际拥有,是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企业,被纳入恒生港股通等7大指数成分股。美的置业坚持房地产开发、大服务、产业、商业四大主航道业务协同发展。房地产开发涉及精品住宅开发、产城运营、文旅地产等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版)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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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置业子公司徐州违法被罚 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

2022-08-04 17:29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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