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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圣康膜2家销售店铺违法被罚 均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022年01月20日 17:1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0日讯 近日,信用中国网站显示,销售道圣康膜的2家店铺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市监处字〔2021〕7045号)显示,阳西县道圣康膜医疗器械店存在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现查明,当事人领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是“零售:一类医疗器械”,但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擅自变更经营范围,在商铺销售化妆品“满汉御宝道圣康膜”。

  当事人于2020年3月8日从中山市凯歌贸易有限公司处以190元/盒的价格购进1箱48盒/箱化妆品“满汉御宝道圣康膜”,以3盒为一个疗程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220元/盒。截止至2021年8月19日现场检查止,当事人共售出上述化妆品“满汉御宝道圣康膜”2个疗程共6盒,销售额为1320元。

  但当事人销售上述化妆品时没有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价目表,也没有制作标价签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信息。当事人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共售出6盒化妆品“满汉御宝道圣康膜”,货值金额、经营额为1320元。

  此外,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时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印有“道圣康膜帮助10亿人解决疼痛困扰我们在行动”字样的广告宣传海报,但海报中的内容是当事人为了提高所销售的化妆品“满汉御宝道圣康膜”和医疗器械“道圣康膜冷敷凝胶”的销量而自行想出来的宣传广告语,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当事人共花费150元请人制作并张贴上述广告宣传海报,认定广告费用为150元。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西县道圣康膜医疗器械店罚款3260元;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市监案字﹝2021﹞630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彭志娟于2019年6月26日注册成立宁乡晟佳日用品店,以位于宁乡市一环北路329号的店面作为经营场所,主要从事道圣康膜产品的销售和推广。

  为了促进产品的销售、招揽下级经销商,当事人通过在门店设置宣传展板、印制名片、在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里发布广告、召开招商会议进行产品介绍等形式,宣传所销售的道圣康膜产品适用人群为“颈椎痛、网球肘、骨关节炎、软组织损伤、创伤性关节炎、肩周炎、宫寒、肩袖撕裂、股骨头坏死、腰椎间盘突出……”等病症人群,对“鼻炎、蛇盘疮、湿疹、牛皮癣、皮炎、便秘、感冒、发烧、咽喉炎、妇科炎症……”等疾病有附加作用,并宣传“烫伤用康膜,一点疤痕都没有,神了!”、“姐姐牛皮癣困扰11年,直到一个月前遇到康膜,两盒就差不多好了”、“腮腺炎直接用康膜涂抹消炎,效果杠杠滴”等内容。

  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道圣康膜产品分为“满汉御宝道圣康膜”和“道圣康膜冷敷凝胶”两款产品,均由黑龙江大众安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满汉御宝道圣康膜”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为黑妆20160008号,“道圣康膜冷敷凝胶”为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号为黑鸡械备20200002号,预期用途为:“用于冷敷理疗,适用于关节炎、肩周炎、跌打损伤、风湿类风湿、腰肌劳损、腰椎突出增生、腱鞘炎、滑膜炎等引发疼痛的物理降温辅助治疗、仅用于闭合性软组织。”两款道圣康膜产品均不具备当事人宣传的疾病治疗功能。

  多人因当事人的宣传,误以为当事人销售的产品能治疗多种疾病,进而投资购买道圣康膜产品,发现被欺诈后遂举报至本局。案发后,当事人于2021年5月17日将宁乡晟佳日用品店注销。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册,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联系参与者,对其投资款项予以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宁乡市市监局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上缴国库。

  根据相关报道,道圣康膜运营方原为天津道圣堂科贸有限公司,但在2021年5月7日被注销,运营方为现在的重庆道圣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道圣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22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重庆弘润堂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99%,王丽持股1%并担任法人。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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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0 17:15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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