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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违法被罚没400万 督导*ST瑞德文件屡虚假记载

2021年10月18日 18:0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8日讯 日前,证监会重庆监管局网站公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海通证券(600837.SH)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独立财务顾问,2015年实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西南药业更名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股票简称“*ST瑞德”,600666.SH)。经查明,海通证券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海通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况 

  2014年6月26日,海通证券与西南药业签署《独立财务顾问协议》,海通证券成为西南药业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左洪波等人持有的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独立财务顾问。2015年7月,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完成重组,西南药业更名为奥瑞德,证券简称变更为“奥瑞德”。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西南药业此次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完毕后,海通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对奥瑞德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导期为2015年至2018年底。 

  2017年1月6日前,海通证券指定钱丽燕和赵立新为奥瑞德持续督导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2017年1月6日主办人变更为钱丽燕和李春,2017年9月22日主办人变更为李春和贾文静。海通证券在奥瑞德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于2018年5月2日出具并由奥瑞德在2018年5月4日披露了《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和《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2份文件。海通证券作为西南药业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独立财务顾问,按照《独立财务顾问协议》海通证券收取财务顾问费用100万元及承销费用1900万元,合计2000万元。上述费用均于2015年收取。 

  二、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一)海通证券未对奥瑞德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保持充分关注,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2017年12月15日,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爱建)与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以下简称北京耀莱)签署《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上海新黄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爱建向北京耀莱发放贷款10000万元,贷款期限24个月,年利率15%。2017年12月16日,奥瑞德、左洪波(保证人)分别与上海爱建签署《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约定奥瑞德、左洪波和褚淑霞为北京耀莱的债务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该合同生效之日至北京耀莱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该担保事项在海通证券出具《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前已记入了奥瑞德企业信用报告。上述担保事项涉及的担保金额占奥瑞德最近一期(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88%,达到临时披露标准,但奥瑞德未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上述担保合同履行审议决策程序,也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海通证券在《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中称“经检查,2017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遵循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并进行了披露”。海通证券出具的《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海通证券在执行奥瑞德2017年度持续督导过程中,针对奥瑞德对外担保事项,仅执行了询问及检查“三会”记录、用印记录等程序,未获取当期奥瑞德企业信用报告并保存于奥瑞德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中,未对当期奥瑞德企业信用报告进行必要的审阅和查看,导致未能发现奥瑞德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未能发现奥瑞德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海通证券未充分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导致其出具的《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海通证券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对奥瑞德涉及的民间借贷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1.奥瑞德及其子公司涉及向朱丽美民间借贷事项违法违规情况 

  奥瑞德于2018年4月23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4)称,因朱丽美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诉讼奥瑞德及其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等民间借贷纠纷及仲裁前财产保全原因,左洪波、褚淑霞持有的奥瑞德股票被申请轮候冻结。经查,奥瑞德及其子公司奥瑞德有限于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与朱丽美共签订了8份借款合同,累计向朱丽美借入资金3850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息3%,借款到期日分别为2017年11月30日和2017年12月7日,担保方为左洪波、褚淑霞、左昕。上述借款资金未计入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的财务账簿,均直接转入左洪波控制的左昕、褚淑霞银行账户,并由左洪波决定资金使用用途和具体流向。截至2017年年末,左洪波共向朱丽美偿还本金4500万元。 

  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向朱丽美借款金额为38500万元,占奥瑞德最近一期(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92%,达到临时披露标准。该借款事项还构成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所涉交易金额达38500万元,占奥瑞德最近一期(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92%,达到临时披露标准。截至2017年12月8日,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与朱丽美签署的借款合同已发生重大债务违约,涉及金额34000万元,占奥瑞德最近一期(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18%,达到临时披露标准。2018年4月16日,朱丽美诉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提起诉讼,涉诉金额36727.45万元,占奥瑞德最近一期(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24%,达到临时披露标准。 

  奥瑞德对上述重大事项均未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奥瑞德未将朱丽美相关借贷资金记入财务账簿,导致其2017年度财务报表虚减其他应付款34362.66万元、虚减财务费用3762.6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62.66万元,其中虚增利润总额占奥瑞德当期报告(2017年年报)记载的利润总额48.40%。2020年7月,重庆证监局对奥瑞德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并已向奥瑞德及相关责任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2.海通证券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对奥瑞德涉及的民间借贷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 

  2018年4月23日,奥瑞德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4),披露公司及子公司奥瑞德有限涉及朱丽美借款纠纷被提起诉讼的情况后,海通证券在奥瑞德已公告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朱丽美借款纠纷被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相关借款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  

  根据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调取的海通证券关于奥瑞德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底稿,海通证券在持续督导过程中仅获取了奥瑞德董事会出具的书面声明等内部证据,未获取相关借款合同、起诉状、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等外部客观证据,未执行向法院及案件代理律师等第三方进行核查的工作程序,未通过法院庭审公开网等公开渠道检索有关案件信息,导致未能发现奥瑞德未依法披露其与朱丽美重大借款合同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占用奥瑞德资金等事项,海通证券持续督导工作涉嫌存在未能勤勉尽责情形。 

  3.海通证券出具的《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和《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奥瑞德未将朱丽美相关借贷资金记入财务账簿,导致其2017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利润总额3762.66万元。海通证券在2018年5月2日出具并由奥瑞德在2018年5月4日披露的《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中称“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注入资产2015—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累计净利润77825.10万元,与其业绩承诺数(扣除非经常损益)相差43729.36万元……”,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奥瑞德对公司向朱丽美借款,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和公司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均未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海通证券在2018年5月2日出具并由奥瑞德在2018年5月4日披露的《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中称“经检查,2017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遵循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并进行了披露”,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综上,海通证券在2017年度对奥瑞德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海通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时任奥瑞德持续督导期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春和贾文静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作出以下决定:一、责令海通证券改正,没收财务顾问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二、对李春、贾文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注于证券及期货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自营交易及直接投资。公司前身是上海海通证券公司,成立于1988年。2007年7月3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代码600837。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西南制药三厂于1992年5月进行股份制改造,同年11月9日正式成立。1993年7月,公司股票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代码600666。2015年7月,公司名称由"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4日,*ST瑞德披露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之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显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由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转让、配套融资四项交易组成。西南药业以其截至基准日2014年4月30日经评估的全部资产、负债扣除截至该日经审计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对应的等值现金11284.09万元之后的剩余部分,与奥瑞德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左洪波持有的以截至基准日2014年4月30日经评估的奥瑞德股份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置出资产作价42796.73万元,注入资产作价376633.81万元。 

  奥瑞德100.00%股权作价经上述置换后的差额部分由西南药业向奥瑞德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发行价格为7.42元/股。上述重大资产置换完成后,左洪波以其经置换获得的全部置出资产价值42796.73万元和现金41300.00万元作为对价受让太极集团所持有的西南药业29.99%的股权,即87014875股。此外,奥瑞德计划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超过103000.00万元,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25%,所募集资金用于奥瑞德“大尺寸蓝宝石材料产业基地扩建项目”和秋冠光电“蓝宝石窗口片基地项目”。 

  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表示,注入资产2015-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累计净利润77825.10万元,与其业绩承诺数相差43729.36万元,业绩承诺方未兑现2017年度的业绩承诺,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应立即启动补偿程序,在规定的期限里做好切实可行的股份赔偿计划并实施。因业绩补偿所需赔偿股份较多,上市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17年度,除因业绩未达到承诺数而需启动补偿程序及近三年来上市公司未按承诺进行现金分红外,本次交易各方已正常履行了其他相关承诺,实际实施的方案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不存在重大差异。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 

  当事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成立于1993年2月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21X6,公司住所为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法定代表人周杰。海通证券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独立财务顾问,2015年实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西南药业更名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 

  李春,男,1984年3月生,时任奥瑞德持续督导期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贾文静,女,1988年1月生,时任奥瑞德持续督导期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通证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海通证券、李春、贾文静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海通证券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海通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况 

  2014年6月26日,海通证券与西南药业签署《独立财务顾问协议》,海通证券成为西南药业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左洪波等人持有的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独立财务顾问。2015年7月,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完成重组,西南药业更名为奥瑞德,证券简称变更为“奥瑞德”。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西南药业此次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完毕后,海通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对奥瑞德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导期为2015年至2018年底。2017年1月6日前,海通证券指定钱丽燕和赵立新为奥瑞德持续督导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2017年1月6日主办人变更为钱丽燕和李春,2017年9月22日主办人变更为李春和贾文静。海通证券在奥瑞德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于2018年5月2日出具并由奥瑞德在2018年5月4日披露了《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和《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2份文件。海通证券作为西南药业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独立财务顾问,按照《独立财务顾问协议》海通证券收取财务顾问费用100万元及承销费用1900万元,合计2000万元。上述费用均于2015年收取。 

  二、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一)海通证券未对奥瑞德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保持充分关注,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2017年12月15日,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爱建)与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以下简称北京耀莱)签署《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上海新黄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爱建向北京耀莱发放贷款10000万元,贷款期限24个月,年利率15%。2017年12月16日,奥瑞德、左洪波(保证人)分别与上海爱建签署《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约定奥瑞德、左洪波和褚淑霞为北京耀莱的债务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该合同生效之日至北京耀莱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该担保事项在海通证券出具《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前已记入了奥瑞德企业信用报告。上述担保事项涉及的担保金额占奥瑞德最近一期(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88%,达到临时披露标准,但奥瑞德未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上述担保合同履行审议决策程序,也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海通证券在《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中称“经检查,2017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遵循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并进行了披露”。海通证券出具的《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海通证券在执行奥瑞德2017年度持续督导过程中,针对奥瑞德对外担保事项,仅执行了询问及检查“三会”记录、用印记录等程序,未获取当期奥瑞德企业信用报告并保存于奥瑞德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中,未对当期奥瑞德企业信用报告进行必要的审阅和查看,导致未能发现奥瑞德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未能发现奥瑞德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海通证券未充分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导致其出具的《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海通证券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对奥瑞德涉及的民间借贷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1.奥瑞德及其子公司涉及向朱丽美民间借贷事项违法违规情况 

  奥瑞德于2018年4月23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4)称,因朱丽美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诉讼奥瑞德及其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等民间借贷纠纷及仲裁前财产保全原因,左洪波、褚淑霞持有的奥瑞德股票被申请轮候冻结。经查,奥瑞德及其子公司奥瑞德有限于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与朱丽美共签订了8份借款合同,累计向朱丽美借入资金3850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息3%,借款到期日分别为2017年11月30日和2017年12月7日,担保方为左洪波、褚淑霞、左昕。上述借款资金未计入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的财务账簿,均直接转入左洪波控制的左昕、褚淑霞银行账户,并由左洪波决定资金使用用途和具体流向。截至2017年年末,左洪波共向朱丽美偿还本金4500万元。 

  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向朱丽美借款金额为38500万元,占奥瑞德最近一期(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92%,达到临时披露标准。该借款事项还构成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所涉交易金额达38500万元,占奥瑞德最近一期(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92%,达到临时披露标准。截至2017年12月8日,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与朱丽美签署的借款合同已发生重大债务违约,涉及金额34000万元,占奥瑞德最近一期(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18%,达到临时披露标准。2018年4月16日,朱丽美诉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提起诉讼,涉诉金额36727.45万元,占奥瑞德最近一期(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24%,达到临时披露标准。奥瑞德对上述重大事项均未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奥瑞德未将朱丽美相关借贷资金记入财务账簿,导致其2017年度财务报表虚减其他应付款34362.66万元、虚减财务费用3762.6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62.66万元,其中虚增利润总额占奥瑞德当期报告(2017年年报)记载的利润总额48.40%。2020年7月,重庆证监局对奥瑞德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并已向奥瑞德及相关责任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2.海通证券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对奥瑞德涉及的民间借贷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 

  2018年4月23日,奥瑞德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4),披露公司及子公司奥瑞德有限涉及朱丽美借款纠纷被提起诉讼的情况后,海通证券在奥瑞德已公告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朱丽美借款纠纷被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相关借款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  

  根据我局调取的海通证券关于奥瑞德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底稿,海通证券在持续督导过程中仅获取了奥瑞德董事会出具的书面声明等内部证据,未获取相关借款合同、起诉状、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等外部客观证据,未执行向法院及案件代理律师等第三方进行核查的工作程序,未通过法院庭审公开网等公开渠道检索有关案件信息,导致未能发现奥瑞德未依法披露其与朱丽美重大借款合同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占用奥瑞德资金等事项,海通证券持续督导工作涉嫌存在未能勤勉尽责情形。 

  3.海通证券出具的《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和《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奥瑞德未将朱丽美相关借贷资金记入财务账簿,导致其2017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利润总额3762.66万元。海通证券在2018年5月2日出具并由奥瑞德在2018年5月4日披露的《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中称“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注入资产2015—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累计净利润77825.10万元,与其业绩承诺数(扣除非经常损益)相差43729.36万元……”,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奥瑞德对公司向朱丽美借款,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和公司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均未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海通证券在2018年5月2日出具并由奥瑞德在2018年5月4日披露的《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中称“经检查,2017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遵循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并进行了披露”,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综上,海通证券在2017年度对奥瑞德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公司公告、海通证券出具的持续督导报告和现场检查报告、海通证券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海通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时任奥瑞德持续督导期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春和贾文静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海通证券改正,没收财务顾问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李春、贾文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何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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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违法被罚没400万 督导*ST瑞德文件屡虚假记载

2021-10-18 18:04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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