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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诚药业子公司被生态环境部责令整改 辐射环境违法

2021年09月06日 17:2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6日讯 近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公布的责令整改决定书(环法〔2021〕170号)显示,生态环境部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向广东回旋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发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国环辐证[00456])。

  生态环境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公司已将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场所所有权转让给广州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态环境部责令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生态环境部及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广东回旋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南京江原安迪科正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5%。南京江原安迪科正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为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诚药业”,002675.SZ)全资子公司。

  东诚药业2021半年报显示,广东回旋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医药技术公司。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二)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

  (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四)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六)具有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有5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

  (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

  (八)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

  (九)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有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十)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以下为原文:

  责令整改决定书(广东回旋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回旋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591512736C

  法定代表人:Huang Wentao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东旋路1号

  广东回旋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辐射环境违法一案,我部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辐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部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你公司核发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国环辐证[00456])。我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你公司已将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场所所有权转让给广州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以上事实,有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公司的现场调查笔录、调查报告,以及你公司建筑产权说明和厂房的产权证明文件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整改的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部及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整改报告。

  三、责令整改的履行

  我部委托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公司整改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我部及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如你单位逾期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发证条件,我部将依据《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1年9月2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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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诚药业子公司被生态环境部责令整改 辐射环境违法

2021-09-06 17:25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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