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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生物重组违法标的前实控人禁入 财务顾问财通证券

2021年04月16日 11:5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2号)显示,经查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山生物”,300313.SZ)、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象广告”,新三板挂牌时期简称“大象股份”,833738,现已退市)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情况及违法事实如下:

  一、 天山生物与大象广告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017年9月8日,天山生物披露《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陈德宏等36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大象广告96.21%股权,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以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税费等并购费用。

  2017年11月14日,天山生物披露《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2018年4月28日,天山生物披露《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布公司已完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所购买大象广告96.21%股权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2018年5月19日,天山生物披露《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天山生物于2018年中期报告将大象广告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二、大象广告和天山生物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一)大象广告与深圳和达、东莞赞盈、信佳贸易构成关联关系;天山生物与陈德宏、深圳和达、东莞赞盈、信佳贸易构成关联关系。

  大象广告、深圳和达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和达”)、东莞市赞盈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东莞赞盈”)、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信佳贸易”)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陈德宏,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陈德宏实际控制的深圳和达、东莞赞盈、信佳贸易与大象广告构成关联关系。2018年4月26日,天山生物完成大象广告96.21%股权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根据并购重组进程,天山生物非公开发行股份后,陈德宏持有天山生物11.91%的股权,成为天山生物第二大股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七十一条(三)的相关规定,陈德宏为天山生物的关联自然人。陈德宏控制的深圳和达、东莞赞盈、信佳贸易是天山生物的关联法人。

  (二)大象广告关联交易情况

  2017年6月29日,大象广告将1.09亿元转至深圳和达,同日深圳和达将上述资金用于归还借款。2018年5月17日、6月12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告交易中心(简称“宁波广告交易中心”,大象广告子公司)分三笔将合计8034.13万元转至东莞赞盈,随后东莞赞盈将上述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2018年12月7日、10日、11日、12日、17日,西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有限公司(大象广告孙公司)分五笔将合计2.007亿元转至深圳和达,随后深圳和达将上述资金用于归还融资借款。

  大象广告与关联人发生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合计3.90亿元,其中一是2017年6月29日发生金额为1.09亿元,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关联交易信息,致使天山生物持续披露更新的《重组报告书》《实施情况报告书》等文件中存在重大遗漏。二是天山生物将大象广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发生金额总计为2.81亿元,占天山生物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3.63亿元的77.4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0.2.4的规定,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关联交易信息,致使天山生物未及时在临时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大象广告转至深圳和达1.09亿元、宁波广告交易中心转至东莞赞盈8034.13万元的关联交易。

  (三)大象广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

  2015年7月2日,陈德宏向武汉市洪山区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九坤小贷”)借款1000万元,大象广告、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合源”,大象广告孙公司)及鲁虹提供担保。2017年8月21日,信佳贸易向天峰普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陈德宏、鲁虹、陈万科、大象广告提供担保。2017年10月25日,陈德宏向张翠借款3000万元,鲁虹、陈万科、叶曹兴、大象广告、高兴兵提供担保。2018年1月23日,陈德宏向张翠借款2000万元,鲁虹、陈万科、大象广告、信佳贸易、东莞市嘉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盈实业”)提供担保。2018年9月21日,陈德宏向张群借款350万元,陈万科、大象广告提供担保。

  上述大象广告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合计6450万元,其中一是重大资产重组前及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发生金额总计6100万元,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信息,致使天山生物持续披露更新的《重组报告书》《实施情况报告书》等文件中存在重大遗漏。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共计6100万元关联交易。二是天山生物将大象广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金额为350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和第10.2.3的规定,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为关联自然人提供担保的信息,致使天山生物未及时在临时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四)大象广告涉及重大诉讼情况

  2015年7月2日,陈德宏向九坤小贷借款1000万元。2018年8月24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金额为借款本金、利息合计1020万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2015年7月2日,武汉合源向九坤小贷借款1500万元。2018年8月24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金额为借款本金、利息合计1614万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7年9月28日,大象广告向郭文锋借款5100万元。2018年9月3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查封、扣押或冻结大象广告及相关担保人员共计5560万元财产的民事裁定。2017年10月25日,陈德宏向张翠借款3000万元,大象广告提供担保。2018年7月19日张翠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3667万元。2018年12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大象广告下发应诉通知书。

  2017年11月22日,陈德宏、鲁虹、大象广告、嘉盈实业、陈万科向朱社英借款3000万元。2018年7月10日,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冻结所有借款人银行存款34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民事裁定;2018年11月16日,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所有借款人承担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和逾期利息。2018年1月23日,陈德宏向张翠借款2000万元,大象广告提供担保。2018年7月23日张翠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2240万元。2018年12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大象广告下发应诉通知书。2018年3月22日,大象广告向张翠借款3000万元。2018年7月19日张翠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3361万元。2018年12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大象广告下发应诉通知书。

  上述重大诉讼涉及金额共计2.089亿元,占天山生物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3.63亿元的57.5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第11.1.2的规定,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重大诉讼信息,致使天山生物在临时报告中未披露上述事项,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涉及郭文峰借款5560万元、九坤小贷借款2634万元、朱社英借款3428万元的重大诉讼信息。

  在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大象广告刻意隐瞒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09亿元、为关联方提供担保6100万元,致使天山生物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实施情况报告书》中存在重大遗漏,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大象广告刻意隐瞒并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以及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陈德宏作为大象广告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在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刻意隐瞒、未能及时提供上述重要信息,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披露的重组文件存在重大遗漏,是上述重大资产阶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天山生物将大象广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大象广告刻意隐瞒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81亿元、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50万元以及重大诉讼2.089亿元,导致天山生物未能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上述信息,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时任天山生物董事、大象广告执行董事的陈德宏全程知晓上述应当披露事项却刻意隐瞒,未履行告知义务,直接导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行为性质恶劣,是上述天山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天山生物董事长李刚全面负责管理公司事务,在天山生物将大象广告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后,未能对大象广告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针对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大象广告的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监管局决定:一、责令大象广告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大象广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德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针对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天山生物的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监管局决定:一、责令天山生物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陈德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李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新疆监管局决定:对陈德宏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天山生物官网显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托新疆畜牧业资源优势、区域优势,集生物科技、动物育种、奶牛养殖、牛羊屠宰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畜牧业上市企业。天山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直接持股18.35%,总计持股22.12%。

  大象广告是一家户外广告服务提供商,致力于打造户外广告媒体投资与经营,以交通系统媒体运营为核心,构建全国性的媒体网络。天山生物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6.21%。

  陈德宏1967年1月出生,1996年至1997年于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经理助理;1997年至1999年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1999年至2000年于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2000年至2001年于广东国讯通信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兼财务总监职务;2001年4月至2018年3月任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曾任天山生物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天山生物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2017年11月14日,天山生物发布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显示,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陈德宏、华融渝稳、华融天泽等36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大象股份(即)96.21%股权,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以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税费等并购费用。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大象股份96.21%的股权,交易价格23.73亿元,其中现金对价支付金额为57696.41万元,占本次交易对价总额的24.32%;股份对价支付金额为17.96亿元,合计发行股份11562.46万股,占本次交易对价总额的75.68%。

  根据鹏信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17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大象股份100%股权按照收益法评估的评估结果为24.71亿元。大象股份的净资产账面价值(母公司)为11.86亿元,增值率为108.2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大象股份 96.21%股权评估值为23.77亿元,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交易作价确定为23.73亿元。

  陈德宏为大象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大象股份的核心人员主要有陈德宏、鲁虹、陈万科、喻少华、张军,除陈德宏之外,其他核心人员均未实际持有标的公司股份。

  天山生物聘请财通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财通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机构资格。天山生物于2017年5月15日起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停牌后,财通证券于2017年6月接受天山生物的委托,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为天山生物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财务顾问主办人为刘勇、余懿,财务顾问协办人为孙琳希,其他项目人员为柳治、周其泰、皋红玲、宋振勇、仵沛志。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显示,独立财务顾问同意《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其摘要引用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并已对所引用的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财通证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证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规定: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

  (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6—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七)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

  陈德宏:

  当事人:陈德宏,男,1967年1月出生,2001年4月至2018年3月时任大象广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时任天山生物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山生物、大象广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天山生物、大象广告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情况及违法事实如下:

  一、 天山生物与大象广告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017年7月12日,天山生物披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司拟更换新标的继续实施收购……新标的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因此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7年8月14日,天山生物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2017年9月8日,天山生物披露《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陈德宏等36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大象广告96.21%股权,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以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税费等并购费用。

  2017年11月14日,天山生物披露《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

  2018年1月27日,天山生物披露《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公告》。2018年4月28日,天山生物披露《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布公司已完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所购买大象广告96.21%股权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2018年5月19日,天山生物披露《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实施情况报告书》)。天山生物于2018年中期报告将大象广告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二、大象广告和天山生物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一)大象广告与深圳和达、东莞赞盈、信佳贸易构成关联关系;天山生物与陈德宏、深圳和达、东莞赞盈、信佳贸易构成关联关系。

  大象广告、深圳和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和达)、东莞市赞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赞盈)、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佳贸易)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陈德宏,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陈德宏实际控制的深圳和达、东莞赞盈、信佳贸易与大象广告构成关联关系。

  2018年4月26日,天山生物完成大象广告96.21%股权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根据并购重组进程,天山生物非公开发行股份后,陈德宏持有天山生物11.91%的股权,成为天山生物第二大股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七十一条(三)的相关规定,陈德宏为天山生物的关联自然人。陈德宏控制的深圳和达、东莞赞盈、信佳贸易是天山生物的关联法人。

  (二)大象广告关联交易情况

  2017年6月29日,大象广告将1.09亿元转至深圳和达,同日深圳和达将上述资金用于归还借款。

  2018年5月17日、6月12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告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宁波广告交易中心,大象广告子公司)分三笔将合计8034.13万元转至东莞赞盈,随后东莞赞盈将上述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2018年12月7日、10日、11日、12日、17日,西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有限公司(大象广告孙公司)分五笔将合计2.007亿元转至深圳和达,随后深圳和达将上述资金用于归还融资借款。

  大象广告与关联人发生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合计3.90亿元,其中:一是2017年6月29日发生金额为1.09亿元,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关联交易信息,致使天山生物持续披露更新的《重组报告书》《实施情况报告书》等文件中存在重大遗漏;二是天山生物将大象广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发生金额总计为2.81亿元,占天山生物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3.63亿元的77.4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的规定,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关联交易信息,致使天山生物未及时在临时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大象广告转至深圳和达1.09亿元、宁波广告交易中心转至东莞赞盈8034.13万元的关联交易。

  (三)大象广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

  2015年7月2日,陈德宏向武汉市洪山区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坤小贷)借款1000万元,大象广告、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合源,大象广告孙公司)及鲁虹提供担保。

  2017年8月21日,信佳贸易向天峰普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陈德宏、鲁虹、陈万科、大象广告提供担保。   

  2017年10月25日,陈德宏向张翠借款3000万元,鲁虹、陈万科、叶曹兴、大象广告、高兴兵提供担保。

  2018年1月23日,陈德宏向张翠借款2000万元,鲁虹、陈万科、大象广告、信佳贸易、东莞市嘉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盈实业)提供担保。

  2018年9月21日,陈德宏向张群借款350万元,陈万科、大象广告提供担保。

  上述大象广告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合计6450万元,其中:一是重大资产重组前及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发生金额总计6100万元,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信息,致使天山生物持续披露更新的《重组报告书》《实施情况报告书》等文件中存在重大遗漏,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共计6100万元关联交易;二是天山生物将大象广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金额为350万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和第10.2.3的规定,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为关联自然人提供担保的信息,致使天山生物未及时在临时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四)大象广告涉及重大诉讼情况

  2015年7月2日,陈德宏向九坤小贷借款1000万元。2018年8月24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金额为借款本金、利息合计1020万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5年7月2日,武汉合源向九坤小贷借款1500万元。2018年8月24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金额为借款本金、利息合计1614万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7年9月28日,大象广告向郭文锋借款5100万元。2018年9月3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查封、扣押或冻结大象广告及相关担保人员共计5560万元财产的民事裁定。

  2017年10月25日,陈德宏向张翠借款3000万元,大象广告提供担保。2018年7月19日张翠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3667万元。2018年12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大象广告下发应诉通知书。

  2017年11月22日,陈德宏、鲁虹、大象广告、嘉盈实业、陈万科向朱社英借款3000万元。2018年7月10日,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冻结所有借款人银行存款34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民事裁定;2018年11月16日,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所有借款人承担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和逾期利息。

  2018年1月23日,陈德宏向张翠借款2000万元,大象广告提供担保。2018年7月23日张翠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2240万元。2018年12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大象广告下发应诉通知书。

  2018年3月22日,大象广告向张翠借款3000万元。2018年7月19日张翠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3361万元。2018年12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大象广告下发应诉通知书。

  上述重大诉讼涉及金额共计2.089亿元,占天山生物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3.63亿元的57.55%,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第11.1.2的规定,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重大诉讼信息,致使天山生物在临时报告中未披露上述事项,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涉及郭文峰借款5560万元、九坤小贷借款2634万元、朱社英借款3428万元的重大诉讼信息。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民事起诉书、民事裁定书、银行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在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大象广告刻意隐瞒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09亿元、为关联方提供担保6100万元,致使天山生物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实施情况报告书》中存在重大遗漏,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大象广告刻意隐瞒并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以及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陈德宏作为大象广告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在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刻意隐瞒、未能及时提供上述重要信息,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披露的重组文件存在重大遗漏,是上述重大资产阶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天山生物将大象广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大象广告刻意隐瞒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81亿元、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50万元以及重大诉讼2.089亿元,导致天山生物未能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上述信息,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时任天山生物董事、大象广告执行董事的陈德宏全程知晓上述应当披露事项却刻意隐瞒,未履行告知义务,直接导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行为性质恶劣,是上述天山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德宏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1年4月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李刚、陈德宏:

  当事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生物),住所:新疆昌吉州。

  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象广告),住所:浙江省宁波市。

  李刚,男,1971年9月出生,时任天山生物董事长,住址:新疆昌吉市。

  陈德宏,男,1967年1月出生,时任天山生物董事、副总经理,大象广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山生物、大象广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天山生物、大象广告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情况及违法事实如下:

  一、 天山生物与大象广告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017年7月12日,天山生物披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司拟更换新标的继续实施收购......新标的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因此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7年8月14日,天山生物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2017年9月8日,天山生物披露《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陈德宏等36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大象广告96.21%股权,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以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税费等并购费用。

  2017年11月14日,天山生物披露《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

  2018年1月27日,天山生物披露《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公告》。2018年4月28日,天山生物披露《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布公司已完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所购买大象广告96.21%股权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2018年5月19日,天山生物披露《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实施情况报告书》)。天山生物于2018年中期报告将大象广告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二、大象广告和天山生物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一)大象广告与深圳和达、东莞赞盈、信佳贸易构成关联关系;天山生物与陈德宏、深圳和达、东莞赞盈、信佳贸易构成关联关系。

  大象广告、深圳和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和达”)、东莞市赞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赞盈”)、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佳贸易”)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陈德宏,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陈德宏实际控制的深圳和达、东莞赞盈、信佳贸易与大象广告构成关联关系。

  2018年4月26日,天山生物完成大象广告96.21%股权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根据并购重组进程,天山生物非公开发行股份后,陈德宏持有天山生物11.91%的股权,成为天山生物第二大股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七十一条(三)的相关规定,陈德宏为天山生物的关联自然人。陈德宏控制的深圳和达、东莞赞盈、信佳贸易是天山生物的关联法人。

  (二)大象广告关联交易情况

  2017年6月29日,大象广告将1.09亿元转至深圳和达,同日深圳和达将上述资金用于归还借款。

  2018年5月17日、6月12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告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宁波广告交易中心”,大象广告子公司)分三笔将合计8034.13万元转至东莞赞盈,随后东莞赞盈将上述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2018年12月7日、10日、11日、12日、17日,西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有限公司(大象广告孙公司)分五笔将合计2.007亿元转至深圳和达,随后深圳和达将上述资金用于归还融资借款。

  大象广告与关联人发生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合计3.90亿元,其中一是2017年6月29日发生金额为1.09亿元,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关联交易信息,致使天山生物持续披露更新的《重组报告书》《实施情况报告书》等文件中存在重大遗漏。二是天山生物将大象广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发生金额总计为2.81亿元,占天山生物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3.63亿元的77.4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的规定,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关联交易信息,致使天山生物未及时在临时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大象广告转至深圳和达1.09亿元、宁波广告交易中心转至东莞赞盈8034.13万元的关联交易。

  (三)大象广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

  2015年7月2日,陈德宏向武汉市洪山区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坤小贷”)借款1000万元,大象广告、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合源”,大象广告孙公司)及鲁虹提供担保。

  2017年8月21日,信佳贸易向天峰普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陈德宏、鲁虹、陈万科、大象广告提供担保。   

  2017年10月25日,陈德宏向张翠借款3000万元,鲁虹、陈万科、叶曹兴、大象广告、高兴兵提供担保。

  2018年1月23日,陈德宏向张翠借款2000万元,鲁虹、陈万科、大象广告、信佳贸易、东莞市嘉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盈实业”)提供担保。

  2018年9月21日,陈德宏向张群借款350万元,陈万科、大象广告提供担保。

  上述大象广告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合计6450万元,其中一是重大资产重组前及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发生金额总计6100万元,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信息,致使天山生物持续披露更新的《重组报告书》《实施情况报告书》等文件中存在重大遗漏。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共计6100万元关联交易。二是天山生物将大象广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金额为350万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和第10.2.3的规定,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为关联自然人提供担保的信息,致使天山生物未及时在临时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四)大象广告涉及重大诉讼情况

  2015年7月2日,陈德宏向九坤小贷借款1000万元。2018年8月24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金额为借款本金、利息合计1020万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5年7月2日,武汉合源向九坤小贷借款1500万元。2018年8月24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金额为借款本金、利息合计1614万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7年9月28日,大象广告向郭文锋借款5100万元。2018年9月3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查封、扣押或冻结大象广告及相关担保人员共计5560万元财产的民事裁定。

  2017年10月25日,陈德宏向张翠借款3000万元,大象广告提供担保。2018年7月19日张翠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3667万元。2018年12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大象广告下发应诉通知书。

  2017年11月22日,陈德宏、鲁虹、大象广告、嘉盈实业、陈万科向朱社英借款3000万元。2018年7月10日,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冻结所有借款人银行存款34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民事裁定;2018年11月16日,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所有借款人承担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和逾期利息。

  2018年1月23日,陈德宏向张翠借款2000万元,大象广告提供担保。2018年7月23日张翠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2240万元。2018年12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大象广告下发应诉通知书。

  2018年3月22日,大象广告向张翠借款3000万元。2018年7月19日张翠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3361万元。2018年12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大象广告下发应诉通知书。

  上述重大诉讼涉及金额共计2.089亿元,占天山生物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3.63亿元的57.55%,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第11.1.2的规定,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重大诉讼信息,致使天山生物在临时报告中未披露上述事项,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涉及郭文峰借款5560万元、九坤小贷借款2634万元、朱社英借款3428万元的重大诉讼信息。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民事起诉书、民事裁定书、银行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在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大象广告刻意隐瞒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09亿元、为关联方提供担保6100万元,致使天山生物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实施情况报告书》中存在重大遗漏,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大象广告刻意隐瞒并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以及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陈德宏作为大象广告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在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刻意隐瞒、未能及时提供上述重要信息,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披露的重组文件存在重大遗漏,是上述重大资产阶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天山生物将大象广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大象广告刻意隐瞒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81亿元、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50万元以及重大诉讼2.089亿元,导致天山生物未能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上述信息,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时任天山生物董事、大象广告执行董事的陈德宏全程知晓上述应当披露事项却刻意隐瞒,未履行告知义务,直接导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行为性质恶劣,是上述天山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天山生物董事长李刚全面负责管理公司事务,在天山生物将大象广告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后,未能对大象广告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针对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大象广告的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一、责令大象广告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大象广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德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针对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天山生物的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天山生物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陈德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李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1年4月6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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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生物重组违法标的前实控人禁入 财务顾问财通证券

2021-04-16 11:52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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