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400万美元关联交易 上交所:标的未实现收入?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9日讯 上交所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购WeCast Technology Corp.股权暨关联交易的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1】0013号)。3月27日,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峰科技”,688007.SH)披露《关于峰米科技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认购WeCast Technology Corp.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控股子公司峰米(重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米科技”)基于未来经营发展考虑,为构建新的业务增长空间、加快开拓海外业务,对全资子公司Formovie Limited增资400万美元,增资资金用于认购WeCast Technology Corp.(以下简称“WeCast”)51%的股权。Formovie Limited将以400万美元的对价认购WeCast发行的A+轮优先股510万股。交易各方已签订《SHARE PURCHASE AGREEMENT》(《股份购买协议》)、《SHARE HOLDERS AGREEMENT》(《股东协议》)等与本次认购相关的协议文件。本次认购完成后,WeCast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屹担任WeCast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认购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认购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标的公司Wecast成立于2020年8月,专注于摄像头产品、用户和解决方案的公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云服务、移动应用、第三方集成和相应的端到端解决方案。Wecast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20年1-12月、2021年1-2月,Wecast实现营业收入均为0美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9.80万美元、-30.38万美元。
光峰科技表示,WeCast目前处于研发和产品开发准备阶段,产品上市销售的时间不确定,同时产品销售会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环境等因素变化带来的影响,故WeCast未来的经营业绩存在不确定性。
3月27日,光峰科技披露《华泰联合证券关于光峰科技控股子公司峰米科技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认购WeCast Technology Corp.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显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光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
上交所指出,光峰科技于2021年3月26日披露《关于峰米科技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认购WeCast Technology Corp.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控股子公司峰米科技向全资子公司Formovie Limited增资400万美元,用于认购WeCastA+轮优先股510万股,对应51%的股权。经事后审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上交所请光峰科技就如下信息予以核实并补充披露。
公告显示,WeCast成立于2020年8月,设立时间较短,尚未实现收入;上市公司本次以400万美元的对价认购WeCast发行的A+轮优先股510万股。请光峰科技补充披露:(1)在WeCast尚未实现收入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大额增资的主要考虑以及前期决策过程;(2)结合WeCast主营业务、经营业绩、行业地位、市场竞争力等具体情况,说明本次增资估值的依据及公允性;(3)补充披露WeCast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时点、价格、定价依据等,并对本次增资价格与前期作价差异的合理性进行具体分析。
请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机构与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请光峰科技收到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回复上交所科创板公司监管部并披露回函内容。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函【2021】0013号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购WeCast Technology Corp.股权暨关联交易的问询函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披露《关于峰米科技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认购WeCast Technology Corp.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控股子公司峰米(重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米科技)向全资子公司Formovie Limited增资400万美元,用于认购WeCast Technology Corp.(以下简称WeCast)A+轮优先股510万股,对应51%的股权。经事后审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请你公司就如下信息予以核实并补充披露。
一、公告显示,WeCast成立于2020年8月,设立时间较短,尚未实现收入;上市公司本次以400万美元的对价认购WeCast发行的A+轮优先股510万股。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在WeCast尚未实现收入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大额增资的主要考虑以及前期决策过程;(2)结合WeCast主营业务、经营业绩、行业地位、市场竞争力等具体情况,说明本次增资估值的依据及公允性;(3)补充披露WeCast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时点、价格、定价依据等,并对本次增资价格与前期作价差异的合理性进行具体分析。
二、公告显示,WeCast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屹和WeCast核心团队领导者联合创立;李屹担任WeCast董事,本次增资前持有40万股股份,占比8.16%。此外,本次交易约定上市公司享有赎回权,从获授股份的35个月后的首个自然年度开始,WeCast应保持每年盈利,否则可要求WeCast赎回其股份。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李屹在WeCast公司承担的主要职责,前期取得WeCast股份的具体情况,同WeCast核心团队之间是否存在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协议或约定;(2)WeCast核心团队的个人信息、专业背景及工作经历,说明其与李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应说明的关系;(3)结合WeCast目前尚处于研发和产品开发准备阶段、未实现收入的实际情况,说明其是否具备赎回股份的履约能力,并说明WeCast现有股东是否会承担兜底保障责任,或公司拟采取的其他保障措施。
三、公告显示,本次认购完成后,WeCast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认为WeCast技术研发方向与峰米科技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和协同性。另一方面,WeCast成立至今尚未实现收入,2021年1-2月合计亏损30.38万美元。对此,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WeCast公司具体产品情况、经营模式和市场竞争状况,说明其与峰米科技业务互补性和协同性的具体体现,并就WeCast未来经营、实现盈利、业务整合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2)WeCast未来研发、投产计划,上市公司进一步投入资金的计划及资金来源,并就WeCast纳入合并报表后对上市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业绩的具体影响进行审慎评估和分析,并充分提示风险;(3)明确说明公司公告关于“提升营收和盈利能力,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的影响”的表述是否准确、谨慎。
请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机构与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回复我部并披露回函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监管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何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