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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冠石承诺保本遭处分 曾涉中泰证券5亿债券踩雷案

2021年02月23日 06:5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3日讯 (记者 康博) 近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市冠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冠石)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经查,深圳冠石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深圳冠石通过提供“差额补足函”的形式向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冠石泰盈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浙分-冠石定制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泰诚-冠石-泰盈3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深圳冠石出具的差额补足函及有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会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深圳冠石进行书面警示,暂停受理深圳冠石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深圳冠石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资料显示,深圳市冠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文勇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等,股东为文勇军和罗荣桂二人。 

  另外,深圳冠石还是此前“中泰证券5.5亿债券踩雷案”的重要参与方。据新京报报道,在2019年5月底时,中泰证券遭遇一位投资人的公开声讨。 

  这位投资者于2015年起购买三期冠石系列产品5.5亿元。其表示,中泰证券对其进行了诱导性销售,这位投资者称“中泰证券业务部门多次表示,管理人很强,购买10亿元以内的产品没有任何问题。资产管理方也向本人出具保本保息函”。 

  随后,中泰证券对此事发表公开声明。据其介绍,该投资者朱某某,其主张所涉及的产品为冠石系列三只私募基金产品。而三只产品管理人均为深圳市冠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成立后,由深圳冠石负责投资管理,主要投向交易所债券;中泰证券为此系列产品的代销、托管机构。 

  受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影响,所持部分债券出现了评级下调、违约等情况,流动性受限。管理人只能部分满足投资人在开放日的赎回申请,共兑付金额2亿多元,剩余份额暂时未予兑付,其中涉险的债券余额为1亿元左右。 

  该产品为定制产品,由朱某某一人购买。该投资者也已签署相关产品合同及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中,明确显示“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条款,并且,投资者声明“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关”,并对上述声明条款进行签名确认。 

  此外,中泰证券表示不存在“不够勤勉尽责、未尽托管人职责”的情况,且确认不存在违规保本保息问题,未向任何人出具过差额补足协议或类似文件。 

  相关法规: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会员管理办法》第四条:协会按照《基金法》、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警示; 

  (三)要求限期改正; 

  (四)缴纳违约金; 

  (五)行业内谴责; 

  (六)加入黑名单; 

  (七)公开谴责; 

  (八)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 

  (九)要求其他会员暂停与其的业务; 

  (十)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十一)暂停会员资格; 

  (十二)撤销管理人登记; 

  (十三)取消会员资格; 

  (十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被实施纪律处分的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纪律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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