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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一营业部前老总集资诈骗 炒股亏损全部资金

2021年01月26日 17:5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6日讯 (记者 马先震 孙辰炜)近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龚某明集资诈骗罪案落下帷幕,当事人龚某明上诉未果,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决定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即被告人龚某明犯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责令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许某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01万元。 

  2021年1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龚某明集资诈骗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2020)粤08刑终213号),裁定书详细披露了本案的相关细节。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1-8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的身份,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对周边人谎称其公司有内部信息可以公司名义购买公司新推广的“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理财产品,并以此为由,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要求投资者将投资款交到其手上,从而骗取了多名投资者的投资款。骗得集资款后,被告人龚某明进行肆意挥霍,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被害人许某振于2011年3月27日存入龚某明的农行卡10万元;被害人许某朋于2011年5月24日汇入龚某明的工行卡46万元,于2011年7月14日通过陈某贰的农信社卡向龚某明工行卡转账20万元,于2011年8月3日、4日、7日分三次通过陈某贰的农行卡向龚某明转账共计15万元;被害人郑某位于2011年3月8日存入龚某明的广发卡20万元,于2011年5月24日通过其工行卡向龚某明转账10万元,于2011年7月11日存入龚某明的工行卡10万元;2011年5月6日,被告人龚某明使用上述诈骗方法骗取了被害人苏某10万元。 

  此外,2011年1-8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明虚构其在广州与他人承包了高速公路,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以高利借款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何**、曾某秀的信任,从而骗取被害人何**、曾某秀的钱财。骗得被害人的钱财后,被告人龚堪明进行肆意挥霍。2011年1月17日,龚某明使用上述诈骗方法骗取了被害人何**10万元;使用上述诈骗方法取得被害人何**的信任后,被害人何**于2011年8月17日通过其工行卡向龚某明的工行卡转账20万元。2011年1月16日,被告人龚某明使用上述诈骗方法骗取了被害人曾某秀25万元。2011年8月1日,被告人龚某明使用上述诈骗方法骗取了被害人曾某秀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龚某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责令被告人龚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许某振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退赔被害人许某朋经济损失人民币81万元,退赔被害人郑某位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退赔被害人苏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退赔被害人何**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退赔被害人曾某秀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合计退赔201万元。 

  宣判后,上诉人龚某明辩称:上诉人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偿还投资者的利息和炒股,想赚取更大利润,然后连本带利偿还给投资者,并没有肆意挥霍。2011年股市大跌,龚某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支付承诺的利息,被迫又向他人募集资金和以承接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何**、曾某秀借钱,继续将资金支付利息和投入股市,目的仍然是想通过炒股赚钱偿还给投资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龚某明在2011年8月逃跑前补签理财产品合同,并发信息给投资者让他们到自己的宿舍取回该合同,希望他们通过诉讼的形式要求公司赔偿,亦证明龚某明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龚某明的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龚某明认罪态度好,已经取得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原判定性、量刑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龚某明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法院予以确认。经查,上诉人虚构本公司理财产品的高收益回报,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但未将款项购买约定的理财产品,而是置于个人的掌控之下;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对股市风险的不可控性应属明知,却转移资金投入股市,导致资金全部亏损。上诉人在出逃时,补签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其目的不属促使投资者日后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公司赔偿,而系将个人责任推卸给公司。可见,上诉人龚堪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使用诈骗方法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应构成集资诈骗罪。 

  此外,上诉人在投资股市已严重亏损的情况下,虚构在广州与他人承包高速公路项目,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以高利借款的方式取得他人的信任,从而骗取他人的钱财,又将之投入股市致使全部亏损,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原判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予以科罚,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上诉人龚某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成立于2008年1月7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4日,注册资本29.19亿人民币,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01359.HK)为大股东,持股比例99.33%。 

  据新华社此前报道,龚某明拿着宣传材料向投资者推介称“预计该产品一年内收益将最少达到1~2倍,1倍收益绝对可以达到。”不过,信达证券此前的确推出了这款产品,该产品于2010年7月9日被证监会核准设立,但与龚某明兜售的产品承诺收益不同的是,该产品的说明书显示,该产品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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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一营业部前老总集资诈骗 炒股亏损全部资金

2021-01-26 17:55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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