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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明确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范围,11月起施行

2020年10月30日 19:33    来源: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30日电 30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交所称,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深交所称,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沪深交易所网站截图 

  沪深交易所《实施细则》明确,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于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以下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一)股票,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和本所认可的其他股票;(二)存托凭证;(三)债券,包括国债、国债预发行、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和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四)资产支持证券;(五)基金,包括各类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封闭式基金和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六)股票期权;(七)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债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股票增发、配股申购,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及债券回购交易。 

  沪深交易所《实施细则》明确,合格境外投资者名下的境外投资者开展本所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向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充分揭示境内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投资风险,并要求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遵守境内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接受监管。 

  沪深交易所《实施细则》要求,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与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约定,如果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违反有关持股比例限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根据本所的要求实施平仓,或者采取其他制止和改正措施。 

  沪深交易所《实施细则》明确,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单个合格境外投资者或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全部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沪深交易所《实施细则》明确,全部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A股股份合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24%时,本所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本所网站公布其已持有该公司A股股份的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沪深交易所《实施细则》明确,当日交易结束后,单个合格境外投资者或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股票超过限定比例的,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或其他境外投资者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对超过限制的部分予以平仓,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沪深交易所《实施细则》规定,合格境外投资者名下的境外投资者违反持股比例限制、信息披露要求或者本指引其他规定的,本所可对该境外投资者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受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托管人违反本指引,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本所有权依据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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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19:33 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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