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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经理老鼠仓赚1185万元 钻两公募与盈象资管空子

2020年10月29日 19:4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5号)显示,经查明,刘芳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芳洁先后担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方达基金”)、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基金”)、上海盈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象资管”)的基金经理,知悉其所管理基金交易标的股票的未公开信息。 

  (一)刘芳洁在易方达基金先后担任多只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7年7月12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刘芳洁担任易方达科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科翔”)的基金经理,2010年8月20日至2012年11月24日期间担任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消费”)的基金经理,2010年2月12日至4月12日代为履行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价值”)的基金经理职责。刘芳洁作为易方达科翔、易方达消费和易方达价值的基金经理,有权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许可和投资权限范围内,自主作出投资决策,知悉其所管理基金交易标的股票的未公开信息。 

  (二)刘芳洁曾在万家基金担任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万家和谐增长)基金经理 

  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14日,刘芳洁担任万家和谐增长的基金经理。刘芳洁作为万家和谐增长的基金经理,有权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计划进行投资,知悉其所管理基金交易标的股票的未公开信息。 

  (三)刘芳洁在盈象资管担任多只私募基金的投资经理 

  2014年11月28日至2017年11月30日,刘芳洁为盈象资管投资经理。期间先后担任大盈成长1号、大盈成长3号、盈象专享1号、盈象专享2号、盈象专享5号、盈象专享6号、大利成长2号、盈象大方及大盈收益1号9只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经理。刘芳洁作为盈象资管基金产品的投资经理,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制定和具体执行,知悉相关基金产品交易标的股票的未公开信息。 

  二、刘芳洁控制并操作“王某蛟”“曾某阳”“王某姣”证券账户交易股票 

  (一)刘芳洁控制并操作“王某蛟”证券账户交易股票 

  “王某蛟”证券账户在2010年5月7日之前全部采用网上委托方式,“王某蛟”证券账户自2007年5月14日有IP地址记录以来,有效的IP地址共1055笔,其中971条为广州,占比92.04%,主要使用的IP地址为广州移动,共257笔。没有一条IP地址为湖南湘潭,而王某姣直至2008年年底才开始在广州与刘芳洁一起常住。其中,在2007年5月有28笔委托交易的IP地址为易方达基金电信专线IP地址。在1055条有效IP地址中广州以外的有84条,这84条广州外的IP地址中有9条与刘芳洁出差地址吻合。 

  此外,“王某蛟”证券账户委托下单所用MAC地址在2010年11月13日前的刘芳洁招商银行网银登陆交易中共13次使用,其中2009年以前的使用记录为2008年6月27日、9月26日、11月21日、11月25日,而当时王某姣尚未前往广州与刘芳洁共同居住。“王某蛟”证券账户2009年10月21日委托下单所用IP地址与当天刘芳洁招商银行网银登陆IP地址完全相同。“王某蛟”证券账户2008年11月11日、2009年1月23日、2月4日、2月9日委托下单所用IP地址也与当天刘芳洁工商银行网银登陆IP地址相同。 

  (二)刘芳洁控制并操作“曾某阳”证券账户交易股票 

  “曾某阳”证券账户全部采用手机委托方式下单,委托下单号码为134*****063,该号码为“刘芳洁”工商银行6248户(刘芳洁工资账户)所留联系电话,该号码在刘芳洁手机通讯录中记录为“萍儿”,刘芳洁配偶叫苗某萍。“曾某阳”证券账户自2012年12月20日开始交易至销户,共有346条登陆流水,其中有340条IP地址归属地与刘芳洁行程记录相吻合,占比高达98.27%。 

  (三)刘芳洁控制并操作“王某姣”证券账户交易股票 

  王某姣系刘芳洁之母,刘芳洁实际操控“王某姣”招商银行7898户与2609户的资金流转。王某姣的招商银行7898户与2609户自2012年1月29日开户以来网银登陆交易所用设备的MAC地址、设备名称,与刘芳洁招商银行网银所用设备的MAC地址、设备名称完全一致。刘芳洁2012年9月至12月期间在上海时,王某姣招行网银在此期间的登录IP地址也在上海。而王某姣直到2013年春节后才到上海,在此之前王某姣从未到过上海。 

  2015年1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王某姣”证券账户主要采取手机委托方式下单,占比达97.75%。其中,通过手机号码133*****715(广州电信)和130*****636(上海联通)委托下单的占比达84.11%,上述两号码均为刘芳洁实际使用。其余委托通过电脑网络下单:48笔使用的MAC地址为刘芳洁提供给调查组的其本人使用笔记本电脑的MAC地址;26笔使用的MAC地址与“刘芳洁”招商银行网银登陆交易的MAC地址相同;2015年4月3日和4月30日两天交易下单设备对应的IP地址与刘芳洁行程记录相吻合。 

  此外,王某姣在2018年7月12日笔录中供述,自刘芳洁去私募基金工作以后,王某姣就用自己名字开立了证券账户,账户开始由王某姣自己操作,中间刘芳洁操作的多一些,去年年底开始到现在由王某姣操作。刘芳洁在2018年7月13日提交的书面材料中也提及:“我母亲获知我辞职离开公募基金以后,于2014年11月开设了个人股票账户并将她的个人资金大部分转入股票账户中,用于炒股并委托我共同管理”。 

  三、涉案账户与刘芳洁担任基金经理的基金趋同交易情况 

  (一)“王某蛟”证券账户与易方达基金相关基金产品的交易趋同情况 

  2007年7月12日至2012年11月24日,刘芳洁担任易方达科翔、易方达消费、易方达价值的基金经理期间,“王某蛟”证券账户在2009年2月28日至2011年7月7日,交易沪深两市股票共74只,趋同交易股票47只,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达63.5%,趋同买入金额8761.39万元,买入趋同盈利249.72万元。 

  (二)“曾某阳”证券账户与万家基金相关基金产品的交易趋同情况 

  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14日,刘芳洁担任万家和谐增长基金经理期间,“曾某阳”账户在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5日,交易沪深两市股票24只,趋同交易股票13只,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54.17%,趋同买入金额664.47万元,买入趋同盈利50.54万元。 

  (三)“王某姣”证券账户与盈象资管相关基金产品交易趋同情况 

  刘芳洁在盈象资管担任私募基金产品投资经理期间,“王某姣”证券账户在2015年1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交易沪深两市股票119只,趋同交易股票91只,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76.47%,趋同买入金额3.35亿元,买入趋同盈利884.59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当事人刘芳洁3个证券账户买入趋同盈利合计1184.85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刘芳洁操控“王某蛟”“曾某阳”证券账户,利用易方达、万家基金相关公募基金产品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刘芳洁操控“王某姣”证券账户,利用盈象资管相关私募基金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刘芳洁的违法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七项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刘芳洁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当事人刘芳洁2005年4月7日起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一般证券业务执业岗位,于2012年12月11日离职注销。2013年3月15日在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一般证券业务执业岗位,现已离职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规定: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刘芳洁)  

  〔2020〕15号 

  当事人:刘芳洁,男,1979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刘芳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要求在2020年7月2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刘芳洁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芳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芳洁先后担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方达基金)、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基金)、上海盈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象资管)的基金经理,知悉其所管理基金交易标的股票的未公开信息 

  (一)刘芳洁在易方达基金先后担任多只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7年7月12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刘芳洁担任易方达科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科翔)的基金经理,2010年8月20日至2012年11月24日期间担任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消费)的基金经理,2010年2月12日至4月12日代为履行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价值”)的基金经理职责。 

  易方达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负责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投资部下设若干基金管理组,负责基金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基金管理组由一至多名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组成。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议,在投资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投资方案,并负责该基金的日常投资操作。刘芳洁作为易方达科翔、易方达消费和易方达价值的基金经理,有权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许可和投资权限范围内,自主作出投资决策,知悉其所管理基金交易标的股票的未公开信息。 

  (二)刘芳洁曾在万家基金担任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万家和谐增长)基金经理 

  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14日,刘芳洁担任万家和谐增长的基金经理。万家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公募基金业务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授权的管理。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计划,制定日常操作计划。刘芳洁作为万家和谐增长的基金经理,有权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计划进行投资,知悉其所管理基金交易标的股票的未公开信息。 

  (三)刘芳洁在盈象资管担任多只私募基金的投资经理 

  2014年11月28日至2017年11月30日,刘芳洁为盈象资管投资经理。期间先后担任大盈成长1号、大盈成长3号、盈象专享1号、盈象专享2号、盈象专享5号、盈象专享6号、大利成长2号、盈象大方及大盈收益1号9只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经理。 

  盈象资管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为股票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各产品投资组合,选择具体投资对象形成产品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投资方案的执行。刘芳洁作为盈象资管基金产品的投资经理,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制定和具体执行,知悉相关基金产品交易标的股票的未公开信息。 

  二、刘芳洁控制并操作“王某蛟”“曾某阳”“王某姣”证券账户交易股票 

  (一)刘芳洁控制并操作“王某蛟”证券账户交易股票 

  1.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王某蛟”证券账户于2006年2月7日开立于方正证券(合并原泰阳证券)湘潭建设路营业部,下挂两个股东账户,三方存管银行为“王某蛟”中行4045户,2007年9月4日变更为“王某蛟”工行3017户。“王某蛟”证券账户和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开户资料所留联系电话均为139*****173,为王某姣电话,2011年7月13日账户销户。 

  2.证券账户资金情况 

  “王某蛟”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主要为:2006年2月13日、5月29日和2007年2月27日分别从“刘芳洁”工行6248户转入20万元、12万元和40万元,合计72万元。2006年2月9日、10日和14日,以王某蛟名义现金存款各存入5万元,合计15万元。 

  资金去向主要为:2007年12月29日至2011年7月22日合计转出资金978.34万元,其中,直接转入“刘芳洁”工商银行6248户100.12万元,转入“苗某萍”工商银行5632户15万元,转入“刘某朝”工商银行7676户10万元,转入“王某姣”工商银行1839户20万元,经“曾某阳”工商银行4208户转入“刘芳洁”工商银行6248户114.1万元,经“苗某朋”工商银行8341户转入“王某姣”招行7898户719.12万元。 

  上述转入“王某姣”招商银行7898户的资金于2012年6月28日、8月10日分别转入“苗某萍”招商银行8456户31万元、15万元,2013年6月23日转入“苗某萍”招商银行0476户167.64万元(该笔资金于2013年6月26日转入“刘芳洁”招商银行0715户),合计213.64万元。2013年1月6日、9日合计转入“苗某萍”汇丰银行香港账户10万美元。2012年12月末转入“曾某阳”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330万元。 

  3. 刘芳洁控制并操作“王某蛟”证券账户 

  “王某蛟”证券账户在2010年5月7日之前全部采用网上委托方式,“王某蛟”证券账户自2007年5月14日有IP地址记录以来,有效的IP地址共1055笔,其中971条为广州,占比92.04%,主要使用的IP地址为广州移动,共257笔。没有一条IP地址为湖南湘潭,而王某姣直至2008年年底才开始在广州与刘芳洁一起常住。其中,在2007年5月有28笔委托交易的IP地址为易方达基金电信专线IP地址。在1055条有效IP地址中广州以外的有84条,这84条广州外的IP地址中有9条与刘芳洁出差地址吻合。 

  此外,“王某蛟”证券账户委托下单所用MAC地址在2010年11月13日前的刘芳洁招商银行网银登陆交易中共13次使用,其中2009年以前的使用记录为2008年6月27日、9月26日、11月21日、11月25日,而当时王某姣尚未前往广州与刘芳洁共同居住。“王某蛟”证券账户2009年10月21日委托下单所用IP地址与当天刘芳洁招商银行网银登陆IP地址完全相同。“王某蛟”证券账户2008年11月11日、2009年1月23日、2月4日、2月9日委托下单所用IP地址也与当天刘芳洁工商银行网银登陆IP地址相同。 

  (二)刘芳洁控制并操作“曾某阳”证券账户交易股票 

  1.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曾某阳”证券账户于2007年9月4日开立于财富证券湘潭芙蓉路营业部,下挂上海和深圳两个股东账户,三方存管银行为“曾某阳”工商银行1079户。联系电话为0732-****522,联系地址与曾某阳身份证地址相同。 

  2. 证券账户资金情况 

  “曾某阳”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主要为:2012年12月26日、29日从“王某姣”招商银行7898户分别转入曾某阳三方存管银行账户30万元、300万元。上述合计330万元分别于2012年12月26日、31日转入“曾某阳”证券账户。 

  资金去向主要为:2014年2月10日至6月6日,分4笔合计转出430.84万元至曾某阳三方存管银行账户, 5月4日至6月17日又分6笔合计转回430.84万元至“王某姣”招商银行7898户。 

  3.刘芳洁控制并操作“曾某阳”证券账户 

  “曾某阳”证券账户全部采用手机委托方式下单,委托下单号码为134*****063,该号码为“刘芳洁”工商银行6248户(刘芳洁工资账户)所留联系电话,该号码在刘芳洁手机通讯录中记录为“萍儿”,刘芳洁配偶叫苗某萍。“曾某阳”证券账户自2012年12月20日开始交易至销户,共有346条登陆流水,其中有340条IP地址归属地与刘芳洁行程记录相吻合,占比高达98.27%。 

  (三)刘芳洁控制并操作“王某姣”证券账户交易股票 

  1.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王某姣系刘芳洁之母,“王某姣”证券账户2014年11月17日开立于财富证券湘潭芙蓉路营业部,下挂上海和深圳两个股东账户,三方存管账户为“王某姣”招商银行2609户。联系电话为139*****173,联系地址同王某姣身份证地址。 

  2.证券账户资金情况 

  “王某姣”证券账户资金主要来源:2014年11月17日从“王某姣”中国银行0219户、民生银行3167户合计转入63万元。11月26日从“王某姣”招商银行7898户转入610万,“王某姣”招商银行7898户内有430.84万元为“曾某阳”工商银行1079户于2014年5月4日至6月17日转入,180万元为2014年6月9日“刘芳洁”招商银行0715户经“王某姣”工商银行8446户转入。 

  资金主要去向:2015年4月2日、2016年5月3日、11月14日、2017年6月26日分别以王某姣名义柜台取现30万元、20万元、30万元、30万元,合计110万元。11月8日转出250万元至“刘芳洁”招商银行0715户。 

  资金控制情况:刘芳洁实际操控“王某姣”招商银行7898户与2609户的资金流转。王某姣的招商银行7898户与2609户自2012年1月29日开户以来网银登陆交易所用设备的MAC地址、设备名称,与刘芳洁招商银行网银所用设备的MAC地址、设备名称完全一致。刘芳洁2012年9月至12月期间在上海时,王某姣招行网银在此期间的登录IP地址也在上海。而王某姣直到2013年春节后才到上海,在此之前王某姣从未到过上海。 

  3.刘芳洁控制并操作“王某姣”证券账户 

  2015年1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王某姣”证券账户主要采取手机委托方式下单,占比达97.75%。其中,通过手机号码133*****715(广州电信)和130*****636(上海联通)委托下单的占比达84.11%,上述两号码均为刘芳洁实际使用。其余委托通过电脑网络下单:48笔使用的MAC地址为刘芳洁提供给调查组的其本人使用笔记本电脑的MAC地址;26笔使用的MAC地址与“刘芳洁”招商银行网银登陆交易的MAC地址相同;2015年4月3日和4月30日两天交易下单设备对应的IP地址与刘芳洁行程记录相吻合。 

  此外,王某姣在2018年7月12日笔录中供述,自刘芳洁去私募基金工作以后,王某姣就用自己名字开立了证券账户,账户开始由王某姣自己操作,中间刘芳洁操作的多一些,去年年底开始到现在由王某姣操作。刘芳洁在2018年7月13日提交的书面材料中也提及:“我母亲获知我辞职离开公募基金以后,于2014年11月开设了个人股票账户并将她的个人资金大部分转入股票账户中,用于炒股并委托我共同管理”。 

  三、涉案账户与刘芳洁担任基金经理的基金趋同交易情况 

  (一)“王某蛟”证券账户与易方达基金相关基金产品的交易趋同情况 

  2007年7月12日至2012年11月24日,刘芳洁担任易方达科翔、易方达消费、易方达价值的基金经理期间,“王某蛟”证券账户在2009年2月28日至2011年7月7日,交易沪深两市股票共74只,趋同交易股票47只,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达63.5%,趋同买入金额8761.39万元,买入趋同盈利249.72万元。 

  (二)“曾某阳”证券账户与万家基金相关基金产品的交易趋同情况 

  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14日,刘芳洁担任万家和谐增长基金经理期间,“曾某阳”账户在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5日,交易沪深两市股票24只,趋同交易股票13只,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54.17%,趋同买入金额664.47万元,买入趋同盈利50.54万元。 

  (三)“王某姣”证券账户与盈象资管相关基金产品交易趋同情况 

  刘芳洁在盈象资管担任私募基金产品投资经理期间,“王某姣”证券账户在2015年1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交易沪深两市股票119只,趋同交易股票91只,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76.47%,趋同买入金额3.35亿元,买入趋同盈利884.59万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基金资料、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资料、电脑硬件信息、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笔录、证券交易所数据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刘芳洁操控“王某蛟”“曾某阳”证券账户,利用易方达、万家基金相关公募基金产品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违反《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刘芳洁操控“王某姣”证券账户,利用盈象资管相关私募基金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违反《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在听证和陈述申辩材料中,刘芳洁及其代理人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王某蛟”证券账户。“王某蛟”证券账户实际由王某姣而非刘芳洁操控。从资金流转看,账户内资金虽名义上源于刘芳洁,但刘芳洁的工资卡实际由王某姣保管,系王某姣将卡内资金存入账户。虽然有多笔资金最终流向刘芳洁及其亲属,但实质是刘芳洁与王某姣共管“王某蛟”证券账户结束后的资金分割行为以及王某姣给予的家庭开销费用。其中一笔备注为刘芳洁认购信托产品的150万元流出款实际是替王某姣购买理财产品,扣除该笔资金后流出至刘芳洁账户的资金仅占总流出额的约20%。从账户控制看,虽然电脑下单IP地址显示广州,但王某姣涉案期内已到广州与刘芳洁同住,而且刘芳洁为王某姣购买了广州的移动网卡,使得王某姣无论在哪里下单,IP都显示在广州。手机下单号码159*****382系匿名,刘芳洁不知晓也未曾使用。况且该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不应给予处罚。 

  第二,“王某姣”证券账户。盈象资管虽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但刘芳洁从未参加过投决会,也从未听说有开过会。公司也未聘请过研究员进行投资研究,故不存在“未公开信息”,刘芳洁运用自身经验为王某姣代管账户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刘芳洁操作“王某姣”证券账户行为的实质是当时极为常见的私募基金经理代客理财行为,刘芳洁是为了王某姣的利益对其账户进行管理与操作,所得收益全部归王某姣享有,不能视作刘芳洁的违法所得,不应作为处罚及市场禁入的依据。而且刘芳洁的交易量很小,不会对市场产生影响。在法律适用方面,刘芳洁的私募从业人员身份应适用《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警告和三万元以下罚款,而非《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曾某阳”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系刘芳洁与王某姣共管,刘芳洁曾经操作过“曾某阳”证券账户,但未因操作该账户而获利,账户获利不能视为刘芳洁的违法所得,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况且该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不能再给予市场禁入。 

  经复核,我会认为:关于“王某蛟”证券账户。首先,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流水中一笔150万元转账实际是替王某姣购买理财产品的申辩意见,因有证据为证,审理予以采纳。其余申辩意见由于没有客观证据支持,审理不予认可。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刘芳洁对“王某蛟”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并操作。其次,当事人虽然否认对手机下单号码159*****382知情及使用,但“王某蛟”证券账户的交易特征与本案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发生时段呈现连续性和行为趋同性,未因交易下单设备变更而发生实质变化。再次,市场禁入属于一种监管措施,不受两年行政处罚时效的约束。 

  关于“王某姣”证券账户。首先,刘芳洁的投资决策离不开作为投资经理的职务便利,其投资决策一旦被基金公司采纳,即属于单位财产,在公司主动公开前属于“未公开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管理费为对价分享信息收益,但刘芳洁却无偿使用该信息,这损害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也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其次,刘芳洁控制并操作“王某姣”证券账户利用未公开信交易,“王某姣”证券账户内的趋同交易盈利是刘芳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结果,两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刘芳洁作为行为人应对其违法行为的结果负责,账户内的趋同交易所得均应视为刘芳洁的违法所得,交易量并非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案件认定无关。最后,根据《基金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也包括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基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办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了具体规范,其中《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私募办法》第四十条还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因此,《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除包括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外,还包括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同时,《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罚则指向的是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的行为,而非指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此无论是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还是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证券投资交易中,只要实施了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就应当适用第一百二十三条罚则。 

  关于“曾某阳”证券账户。刘芳洁控制并操作“曾某阳”证券账户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证券账户内的趋同交易盈利是刘芳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结果,两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刘芳洁作为行为人应对其违法行为的结果负责,该账户内的趋同交易所得均应视为刘芳洁的违法所得。 

  当事人刘芳洁的违法情节严重,依据《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私募办法》第三十九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七项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刘芳洁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9月24日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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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19:48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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